索引号: | 14252575/2019-00009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发布机构: | 市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19-02-25 |
文号: | 连环发〔2019〕41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江化南路场地污染治理修复工作的通知 | ||
内容概览: | 为切实做好江苏德邦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江化南路场地污染治理修复工作,现做有关通知。 | ||
时效: |
江苏德邦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原环保部令第42号)《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连云港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连政发〔2017〕3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你公司江化南路场地污染治理修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块基本情况
你公司江化南路地块位于海州区江化南路51号,包括江苏德邦兴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德邦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德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和连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等四幅地块,总面积约396.59 亩。目前,该地块已完成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并列入污染地块名录。
二、明确责任主体
你公司作为江化南路地块的责任主体(以下简称“地块责任人”),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负责强化工程管理,督促所委托的专业机构、施工单位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环保规范与标准开展相关工作,根据片区土地开发利用计划,加快推进地块污染治理修复。
三、科学编制方案
在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基础上,对需要开展污染土壤(地下水)修复的地块,地块责任人应委托专业机构编制修复技术方案、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等文书。各类工作方案、报告经专家评审论证并修改完善后作为工程实施的依据。主动对接自然资源部门,根据片区最新规划情况,及时调整调查评估结果和修复目标。
四、依法开展环评
修复工程开工前,地块责任人须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修复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向修复项目所在地审批部门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取得审批部门修复工程环评批复意见之前,修复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五、精心组织施工
场地污染治理修复过程中,地块责任人应督促修复施工、环境监理、修复验收等单位按照修复工程相关工作方案、环评报告及批复意见等开展工作,严格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做好修复施工过程中二次污染防治、修复质量控制、环境监理、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等工作,确保实现修复目标。
六、做好信息公开
修复施工期间,地块责任人须在修复工作现场醒目位置设立公告牌和警示标识,公开修复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等,通过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
七、其他相关事项
请海州区环境保护局做好上述地块土壤修复工程日常环境监管工作。修复施工过程中,如出现环境异常情况,地块责任人应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