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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252575/2018-00113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通知
发布机构: 市环保局 发文日期: 2018-09-30
文号: 连环发〔2018〕327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关于落实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监督性监测的通知
内容概览: 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监督性监测工作,及时掌控危险废物经营处置情况,下发关于落实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监督性监测的通知
时效:

关于落实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监督性监测的通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09-30

 


 

各县(区)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监督性监测工作,及时掌控危险废物经营处置情况,现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苏环规〔2012〕2号)、《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省级发证经营单位监督性监测的通知》(苏环按〔2018〕375号)等文件要求,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

全市所有持各级环保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包括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综合利用以及收集经营许可证单位。监督性监测指标根据《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经营许可证和许可条件以及项目环评文件和批复制定的监测方案确定。

二、监测实施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所在地环保部门应将监督性监测工作纳入年度监测计划并具体实施,现场监测由辖区环保部门环境监测机构和同级环境执法机构共同开展,环保部门无监测机构或者不具备能力的监测项目,可委托社会有资质监测单位实施。监督性监测结果应于20个工作日内依规向社会公开,监督性监测结果不达标的企业,应督促企业进行整改,涉嫌违法的应立案查处或移送公安机关。各县区应于11月10日前将监督性监测工作情况(包括工作总结、监测报告、整改情况、立案处罚情况等)上报我局,我局对各县区环保部门监测工作进行总结和通报,将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

三、工作要求

(一)制定工作方案。监督性监测开展前应制定采样方案,明确工作要求。对于采样时间的安排,原则上采取突击采样监测的形式开展。危险废物经营企业若现场不具备采样条件的,查明原因并限期整改,对于有意对抗监督性监测或在监测中有造假行为的,我局将应予以警告,并视情节暂停其危险废物的经营行为。

(二)加强采样监督。采样期间应确保企业按规范程序运转,各项设施设备均正常运行,并如实填写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监督性监测现场采样记录表。监督性监测同时应派出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检查,将采样过程如实记录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并要求被监测单位当事人确认。现场执法和采样人员可采取摄影或摄像的形式对采样过程进行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摄影摄像资料应妥善保管,以备作为立案处罚的证据之一。

(三)严肃责任追究。监督性监测作为重要的监管手段,在实施中必须严格落实相关主体责任。对在现场采样期间,存在弄虚作假、工作敷衍、未按相关规定要求进行采样,对监测结果造成影响的行为,要依纪依规严肃追究涉事企业、执法人员和监测人员责任。

 

 

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30日

(联系人:朱津萱;电话:85521876;邮箱:54250185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