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管理
首页 固体废物管理
索引号: 14252575/2018-00069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通知
发布机构: 市环保局 发文日期: 2018-06-26
文号: 连环发〔2018〕215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关于开展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的通知
内容概览: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就开展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后评价有关工作作通知。
时效:

关于开展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的通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06-26



各县、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相关要求,省环保厅于2018115日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要求的通知》(苏环办〔201818),对相关问题作出具体要求,各地要严格认真执行好。现就开展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后评价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需开展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项目

       1已经通过环评审批、建成投产的项目,运行过程中发现因工艺、设备、原辅材料等改变引起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变化等问题,与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不相符的项目;

       2《指南》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施行前已通过环评审批,未按照新要求对危险废物产生种类、数量进行科学评价的项目;特别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涉及副产、副产物、副产品等内容的,应严格按照《指南》和省厅苏环办〔201818号文要求,并对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2017)规定,依据其产生来源、利用和处置过程等进行评价,防止副产物以副产品的名义逃避监管。

       二、开展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流程

       需开展危险废物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项目,由项目主体委托具有相应环评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经专家评审后,分别报原环评审批、固废管理部门和属地环保部门备案,纳入日常环境管理。

       三、开展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时限

       各县(区)环保局要组织相关部门对涉副产物、副产品、危险废物项目进行集中清查,清查的重点为化工、涉重企业,清查期限为2018年底,开展后评价期限为20196月底,逾期未完成清查和后评价的,项目产生的副产,特别是副产酸和副产盐一律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擅自处置的一律按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论处;"两灌"化工园区停产整治企业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四、相关要求

       1各县区环保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落实责任部门,督促项目单位认真贯彻《指南》和《通知》要求,从源头上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打击涉废违法行为,切实提高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

       2加强对项目单位和环评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一经发现在环境影响评价和后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评价严重失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追究项目单位和环评技术服务机构的相关责任。委托鉴别的建设单位须对鉴别结论承担主体责任,被委托机构对鉴别结论一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开展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后评价是一项落实和创新工作,要不断探索和总结经验,及时上报主要做法和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

       件:省环保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要求的通知》(苏环办〔201818号)

 

 

                                                        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

                                                    2018626

联系人:印学松;联系电话:85521876;邮箱:lygtrc@163.com

 


附件:

连环发〔2018〕215号f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