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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252575/2018-00020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通知
发布机构: 市环保局 发文日期: 2018-03-07
文号: 连环发〔2018〕41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化工园区水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容概览: 为推进化工园区废水的高效治理与规范管控,促进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监管执法水平提升,结合连云港市化工园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时效: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化工园区水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03-07


各县、区环保局:

现将《连云港市化工园区水污染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2月28日

(联系人:于成卓;联系电话:85521876;邮箱:lygtrc@163.com)

 

连云港市化工园区水污染治理工作方案

 

按照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水污染治理的通知》(苏环办〔2017〕383号)文件要求,为推进化工园区废水的高效治理与规范管控,促进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监管执法水平提升,结合连云港市化工园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与目标

(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省"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要求,以改善化工园区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实现废水稳定达标排放为重点,坚持源头防控,完善治理设施,强化过程监管,建立化工园区水污染防治长效机制,促进化工园区地表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和化工产业绿色发展。

(二)主要目标。2018年底前,全面推进化工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废水接管限值和化工企业污水预处理设施提标升级;园区废水在线监控、企业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清下水在线监测监控等完成改造建设;集中污水处理厂进水管理、企业自行监测等制度有效实施,化工园区废水治理管控措施不断加强。到2020年,建立健全化工园区水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实现园区地表水环境持续改善。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园区企业废水特征污染物名录库

县区环保部门应根据省级环保部门发布的企业废水特征污染物名录库筛选确认指南,指导园区管理机构组织企业摸底调查,筛选确定其特征污染物。2018年底前,全市化工园区要建立企业废水特征污染物名录库,并在当地环保部门备案。特征污染物名录库应根据企业风险源及排放源的变化情况,及时进行动态更新。

(二)制定并完善园区废水接管限值

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应依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化学工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06)及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等,严格执行相关标准中"第一类污染物"和"有毒污染物"的接管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接管控制要求可根据自身污水处理能力与企业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对列入特征污染物名录,但没有规定接管排放限值的污染物项目,由企业与园区污水处理厂根据其处理能力商定相关排放限值,确保接管废水中特征污染物的有效削减。园区管理机构要督促污水处理厂严控进水水质,防止特征污染物对污水处理厂生化系统的冲击。上述限值应于2018年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灌云县临港产业区、连云港化工产业园区要在2018年6月底前完成污水处理厂接管限值、排放标准提升工作。

(三)推进园区废水排放企业开展自行监测

园区管理机构应督促园区废水排放企业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及相关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确定主要污染源及主要监测指标(包含特征污染物),2018年完成自行监测方案的制定并开展监测,监测结果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备并向社会公开。园区废水排放企业应按照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办、国办《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 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要求,落实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监测报告,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四)强化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进水管理和达标排放的主体责任

2018年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要对进水水质进行甄别判断,控制水量,建立"一企一档"台账,完善监测制度。对特征污染物的监测应根据《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监控预警建设方案技术指南(试行)》(苏环办〔2016〕32号)要求,结合现有法律法规,制定监测方案并定期开展监测。污水处理厂要加强对治理设施规范运行的管理,生化处理系统应维持正常合理的污泥浓度和活性污泥,实现出水稳定达标。鼓励污水处理厂实施中水回用和尾水生态处理工程。严禁化工园区工业废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园区企业、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应严格落实工业污泥环境管理要求(苏环办〔2015〕327号、苏环办〔2017〕149号),明确污泥属性,建立管理台账,落实转移联单或转运联单制度,防止非法转移和倾倒。

(五)加强园区工业废水全过程管控

园区管理机构要督促企业完善管网建设,2018年6月底前,灌云县、灌南县化工园区企业必须完成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改造,清下水排口必须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和由监管部门控制的自动排放阀,清下水必须经检测达标后方可排放,其它化工园区要在2018年底前完成。督促企业对特征污染物实行分类收集和处理,实行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的协同处理,废水预处理后应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工艺要求方可接管,不得稀释排放。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企业"一企一管",2020年底前,园区所有化工企业专管将废水输送至污水处理厂,安装在线监控装置、视频监控系统和自动阀门。化工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要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园区也可建设废水集中监控调节池,用以解决当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与排污企业距离过远或管廊(管沟)建设空间受限时,企业废水的收集处理问题。有条件的园区可建设多个分散的同类型企业废水集水点,经分质预处理后接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六)强化园区管理机构的环境管理责任

全面排查废水污染源的违法行为,杜绝稀释、偷排和事故排放。加强园区及周边水环境的监测,不断改善水环境质量,防范园区水污染事故风险,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依法公开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水环境综合整治情况、投诉信访情况、水环境污染事件等信息。2018年底前,所有化工园区完成废水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并联网至环保部门监控平台,推进数据动态更新,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园区管理机构应对本方案有关要求落实情况开展巡查,建立通报制度,督促企业整改提升。

(七)创新园区工业水污染治理模式

依据《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环规财函〔2017〕172号),各地应积极引导园区和企业探索效益共享型环境绩效服务模式,向第三方治理单位购买包括水环境污染问题诊断、废水污染治理方案编制、废水污染物排放监测、水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营及维护等环境综合服务,避免治标不治本的应急治理模式,积极引进国内外拥有先进治理技术和经验的团队参与治理。2020年底前,有条件的化工园区先行先试,组织第三方治理试点,并将其相关信息纳入第三方治理信息平台管理,委托专业机构对第三方污染治理效果进行评估,强化第三方治理责任。

三、推进步骤

(一)摸排准备阶段(2018年3月底前)

各县区环保局根据本方案要求,组织环保专家对辖区内化工园区开展全面排查,全面掌握化工园区和企业废水治理等情况,制定详细的整治提升实施方案,形成化工园区废水污染综合治理计划。

(二)综合治理阶段(2018年12月底前)

按照治理计划,明确治理内容和时间节点,全力推进化工园区废水污染治理。各有关县区环保局要做好相关工作的督促和指导,督促园区管理机构和企业按照要求完成废水综合整治。

(三)考评总结阶段(2018年12月底前)

开展考核验收工作,组织对化工园区废水综合整治工作开展全面评价,形成完整、规范的档案资料,建立科学、长效的水环境管理体系,推动化工园区水环境质量得到不断优化提升。

四、保障措施

一、全面组织排查整治。各县区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化工园区废水治理工作,围绕本方案明确的任务要求,指导辖区内各相关园区(含分布有化工企业的各类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材料产业园等),开展全面排查并制定相应整治提升方案,及时协调工作中的难点问题,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整治任务,并于每年6月底、12月底上报辖区内化工园区和企业废水治理推进方案的组织实施情况。我局将适时开展抽查并予以通报。

二、严格落实整治责任。要充分结合中央环保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和市环委会关于《关于印发全市化工企业环保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连环委〔2017〕21号)等文件要求,严格整治标准,强化监管执法,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按期完成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改造,未完成雨水排口和污水排口在线监控和自动监测安装并联网等企业一律停产整改。

三、建立治理长效机制。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坚持零容忍、全覆盖,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促进企业落实水污染防治责任。深入实施园区网格化管理制度,持续开展暗管排查等专项行动,逐步完善园区水环境监测体系,积极探索第三方治理模式。定期公布园区水环境质量状况,废水治理等情况,切实提高园区环境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