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252575/2017-00068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17-09-08 |
文号: | 连环发〔2017〕230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服、废家电拆解等再生利用行业清理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内容概览: | 根据国家环保部、发展改革委等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联合开展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服、废家电拆解等再生利用行业清理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时效: | 有效 |
各县区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发)局、公安局、商务局、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环保部、发展改革委、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联合开展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服、废家电拆解等再生利用行业清理整顿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7〕1240号)和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江苏省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服、废家电拆解等再生利用行业清理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7〕250号)文件精神,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联合制定了《连云港市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服、废家电拆解等再生利用行业清理整顿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各司其职,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连云港市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服、
废家电拆解等再生利用行业清理整顿实施方案》
连云港市环保局 连云港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连云港市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 连云港市公安局
连云港市商务局 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9月8日
附件:
连云港市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服、废家电拆解等再生利用行业清理整顿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70号),根据《关于联合开展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服、废家电拆解等再生利用行业清理整顿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7〕1240号)以及《江苏省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服、废家电拆解等再生利用行业清理整顿实施方案》(苏环办〔2017〕250号)要求,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联合对全市电子废物、废轮胎等再生利用行业进行清理整顿,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督促各县区清理整顿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服、废家电拆解等再生利用活动,取缔一批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非法加工小作坊、"散乱污"企业和集散地;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防治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二、主要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引导再生利用行业健康绿色发展,重点完成以下三个方面任务:
(一)依法取缔一批污染严重的非法再生利用企业。主要包括:与居民区混杂、严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环境的无证无照小作坊;无环保审批手续、未办理工商登记的非法企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且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加工利用"洋垃圾"的企业(洋垃圾是指: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电子废物、废旧衣服、生活垃圾、废轮胎等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和走私进口的固体废物);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含有毒有害物质的电子废物、废塑料(如沾染危险化学品、农药等废塑料包装物,以及输液器、针头、血袋等一次性废弃医疗用塑料制品等)加工利用的企业。对上述企业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报请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对违法企业予以关停。
(二)重点整治加工利用集散地。本次清理整顿集散地是指:在一个工业园区或行政村内聚集5家(含)以上,或在一个乡(镇、街道)内聚集10家(含)以上的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服、废家电拆解再生利用作坊和企业。重点检查集散地规划环评的审批和落实情况、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对行政村内或城乡结合部与居民区混杂的集散地要依法坚决予以取缔。对环保基础设施落后、污染严重、群众反响强烈的集散地,报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予以取缔。对集散地内的非法加工利用企业要坚决予以取缔。配合县区人民政府切实做好集散地综合整治、产业转型发展、人员就业安置、维护社会稳定等相关工作。引导集散地绿色发展。
(三)规范引导一批再生利用企业健康发展。发挥"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再生资源示范工程、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的引领作用和再生利用骨干企业的带动作用;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础设施,促进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推动我市废物再生利用集散地园区化、规模化和清洁化发展,鼓励合法合规再生利用企业联合、重组,做大做强。
三、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9月10日)
各县区环保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信、公安、商务、工商等部门联合制定清理整顿实施方案,并于2017年9月10日前连同联络员名单(见附1)分别报送至上一级主管部门。各县区相关部门应结合实际,确定辖区内清理整顿工作重点,全面完成动员部署工作。
(二)摸排阶段(9月10日-9月22日)
各县区按照清理整顿实施方案,对辖区内相关企业和集散地进行全面排查,并于2017年9月22日前将辖区内再生利用企业信息表(集散地外)和集散地信息表(见附2、3)分别报送至上一级主管部门。
(三)清理整顿阶段(9月23日-11月10日)
对在排查中发现存在相关违法行为的企业,按照要求依法进行清理整顿,并于2017年10月10日前将清理整顿工作开展简要情况以及11月10日前将总结报告分别报送至上一级主管部门;总结报告应包括动员部署情况、摸排情况、清理整顿情况、工作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建议措施等内容。
(四)督查阶段(11月10日-12月10日)
市环保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组成联合督查组,视情对各县区清理整顿工作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同时做好迎接国家、省联合督查组对我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的准备工作。
四、责任分工
各县区相关部门应在县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联合开展该项工作。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策引导,推进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二)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摸排辖区内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服、废家电拆解等再生利用行业企业信息,并依照职责权限开展集散地整治;
(三)经信部门负责执行国家、省相关产业政策目录,规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四)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对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查处工作;
(五)商务部门负责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推广新型回收模式,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发展;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责权限配合环保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加工利用小作坊和"散乱污"企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成立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统筹做好清理整顿工作,形成县区政府牵头,环保、发展改革、经信、公安、商务、工商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联动机制,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县区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二)强化执法检查。各县区环保、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依法严肃查处排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排污、证照不全等行为,并将违法企业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开,对非法加工利用小作坊和"散乱污"企业,由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坚决予以取缔。对依法应当予以行政拘留或发现涉嫌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县区要以此次清理整顿工作为契机,梳理检查中发现的再生利用行业监管漏洞,及时总结经验,研究建立再生利用行业企业长效监管机制。
(四)注重宣传报道。各县区要加强本次清理整顿工作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和舆论氛围,积极引导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五)及时报送信息。各县区有关部门要做好辖区内清理整顿工作开展情况的信息汇总工作,并严格按照进度安排中的时限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联系人: 市环保局 于成卓 13775462533
市发展改革委 王 圣 051885825178
市经信委 王其序 15150954566
市公安局 吴旭晖 15861236631
市商务局 高 华 18761373928
市工商局 汪志华 18961360296
附1:
XXX县(区)联 络 员 名 单
单位 |
姓名 |
职务 |
电话 |
信箱 |
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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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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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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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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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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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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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
XX县(区)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服、废家电拆解再生利用企业信息表(集散地外)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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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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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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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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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利用类型(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服、废家电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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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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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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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停取缔 |
整顿完善 |
无环境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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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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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加工利用类型栏应按照类型分别填写;2.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应在关停取缔或整顿完善栏填写具体违法行为信息。
附3:
X县(区)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服、废家电拆解再生利用
行业集散地信息表(如不需要整治备注栏里表明)
序号 |
县(区) |
乡镇(街道) |
集散地地址 |
集散地类型(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服、废家电拆解) |
企业数量 |
关停取缔企业(名称及违法行为) |
整顿完善企业(名称及违法行为) |
无环境违法问题企业 (名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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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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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集散地类型栏应按照类型分别填写;2.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应在关停取缔或整顿完善栏填写具体违法行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