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252575/2016-00072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16-11-21 |
文号: | 连环发〔2016〕221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关于开展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 ||
内容概览: | 根据省环保厅、公安厅《关于联合开展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开展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 ||
时效: | 有效 |
各县区环保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处置和倾倒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根据省环保厅、公安厅《关于联合开展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苏环办〔2016〕179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现将《连云港市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连云港市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方案
2.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专项执法检查表
3.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专项执法检查表
4.产废单位检查情况汇总表
5.经营单位检查情况汇总表
6.跨省移入危险废物核实情况汇总表
7.跨省移出危险废物核实情况汇总表
8.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任务分解表
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7月15日
附件1
连云港市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认真执行《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环发〔2013〕126号),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处置和倾倒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为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严格检查重点行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的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和处置情况,深入排查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环境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整顿、关停一批严重违法的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查处一批环境违法犯罪案件。通过此次专项行动,切断非法转移、贩卖、处置危险废物利益链条,强化企业的环保守法自觉,提升危险废物管理和执法水平,遏制非法转移、处置和倾倒危险废物案件多发态势。
三、工作重点
此次专项行动检查对象为列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表中的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业、医药、电子器件制造、电子元件制造等重点行业,含表面处理工段的企业、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所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重点检查2014年1月1日以来,产废单位的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和处置情况,以及所有经营单位的经营情况。各县区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增加重点行业。
四、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各县区环保局和市环保局要分别对辖区内和市直企业重点行业所涉企业逐一排查。产废单位由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区环保局负责检查,经营单位由化工园区环保督查中心会同所在地环保局进行检查。对各重点企业以及工业园区废弃河道、厂房、坑塘、废弃矿井等可能存在违法违规堆存、填埋危险废物地点一并纳入排查范围。
(二)涉及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市局固管处要根据省环保厅部分2013年及2014年1月1日以来的跨省转移审批文件(请在省环保厅网站项目公示的固废项目中下载),组织梳理全市企业的实际转移联单,统计危险废物实际转移的种类和数量,8月10日前报送省环保厅。涉及移入的,由市局固管处按照省环保厅要求核实后上报。重点核查移出和接受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倒卖和倾倒的行为。
(三)环保部门依法严肃查处排查过程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对涉嫌环境刑事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四)环保部门要充分利用12369举报热线,鼓励群众举报各类涉危险废物违法违规行为。对查实案件要及时公开通报,做到排查一批、查处一批、曝光一批、震慑一批。
(五)参加此次专项执法检查人员要切实规范自身执法行为,坚决排除一切干扰,秉公执法,不徇私情。查办的案件和做出的行政处罚,都要做到适用法律准确,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执行到位。对发现的通风报信、包庇纵容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问责,涉嫌职务犯罪的,要移送检察部门依法处理。
五、进度安排
(一)部署阶段(7月28日前)
各县区环保局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检查重点内容,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制定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各县区环保局要明确一名联络员,于7月28日前将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报市环监局。
(二)排查阶段(7月28日-9月18日)
各地要根据工作方案完成对本辖区内相关企业的全面排查整治,梳理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犯罪线索,查处一批环境违法行为,移交一批环境违法犯罪线索。对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要制定整改方案。省环保厅将对各地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进行督查督办。
(三)总结阶段(9月18日-9月23日)
各县区环保局、市局固管处、化工园区督查中心于9月18日前,将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总结报市环监局。市环监局根据各单位、部门专项执法检查有关情况,完成全市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总结,9月23日前上报省环保厅。
10月-11月,环保部、公安部将对江苏省专项执法检查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环保局要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安排部署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确保检查到位、查处到位、整改到位。环监部门牵头负责制定专项检查方案、现场询问、勘查、记录、起草检查报告及制定整改方案等事宜;固管(污防)部门具体负责技术支持工作,包括提供核定检查企业名单、配合现场检查台账、转移联单等;环评、监测等部门通过组织专家、开展监测等手段为查找违法犯罪证据提供技术支撑。
(二)密切衔接配合。环保部门要为公安部门侦办案件提供充分的环保技术支持。密切配合公安部门对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线索查实、查深、查透,对发现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快查、快罚、快判,形成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
(三)区域无缝对接。危险废物移出地环保部门要主动向接受地环保部门核实危险废物实际收到数量等情况,接受地环保部门要认真核查、及时回复,对收到数量、运输车辆等与转移联单严重不符的涉嫌犯罪案件线索,两地环保部门应立即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立即查办。
(四)处罚整改到位。环保部门对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要立即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违法案件要在自由裁量范围内高限处罚,对环境风险突出的企业要立即停产整治。
(五)巩固长效机制。将专项行动中行之有效的措施和经验常态化,及时转化为工作机制和制度。梳理检查中发现的危险废物监管漏洞,健全制度、强化能力,从源头防范危险废物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
七、执法检查要点
(一)产废单位检查要点
1、重点核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制定危废管理计划、开展网上申报,环评及台账记录中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和数量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2、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标识标签、分类贮存、三防措施等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贮存台账记录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有无危险废物流失;
3、是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转移的数量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接受的数量是否一致;
4、是否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处置;
5、对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重点检查利用处置设施的合法性,是否开展环评并验收;
6、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利用处置设施运行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专项执法检查表见附2。
(二)经营单位检查要点
1、重点核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接受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是否与其核准经营范围、规模及许可条件相符;
2、接受的危险废物是否与上游产废单位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相符;
3、实际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是否与接受的一致,是否存在向外非法转移、倒卖危险废物的情况;
4、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运行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5、利用处置过程中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和去向,是否存在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的行为。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专项执法检查表见附3。
(三)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检查要点
对非法转移、倾倒、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和个人,应查明其接受的危险废物来源,收集和处置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方法,非法经营的时间跨度,对环境造成的危害等,并依法严惩相关的企业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