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252575/2016-00029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16-05-10 |
文号: | 连环发〔2016〕114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 ||
内容概览: | 为规范我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管理,有效的衔接危废经营监督建设项目的环评、“三同时”验收等工作,特制定本审批管理规程。 | ||
时效: | 有效 |
各县(区、开发区)环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省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权限下放管理等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6】51号)的通知要求,现将编制的《连云港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管理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4月29日
连云港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管理规程(试行)
根据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固体废物领域审批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47号)、《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6〕1号)及省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权限下放管理等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6】51号)等文件要求,为规范我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管理,并有效的衔接危废经营监督管理和建设项目的环评、三同时验收等工作,特制定本审批管理规程。
一、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6〕1号)
《关于做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权限下放管理等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6〕51号)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保部2009年65号公告)
《关于进一步做好固体废物领域审批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47号)
二、危废许可证管理规定
(一)权限规定。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单位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和期满换证审批事项报省环保厅办理;其他对危险废物进行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单位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和期满换证审批事项由市环保局办理。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单位的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和期满换证审批事项,由县(区、开发区)环保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办理。
(二)时效规定。本规程印发前已持有省环保厅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可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继续依法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本规程印发后,按照审批权限规定的要求审批办理许可证颁发、变更和期满换证事项。
(三)管理要求。市局固管处负责危废经营许可证审批,各县(区、开发区)环保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日常环境监管和许可证预审。对于发现许可证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可能影响审批决定的,应不予受理、预审或者不予审批颁发许可证,已颁发的要及时撤销。市局环境监察部门负责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督查和抽查。各县(区、开发区)环保部门要定期对辖区内获得许可证经营单位和未获得许可证项目建设运行情况开展检查,对生产经营和污染防治措施与环评、许可证内容等不一致的,或与国家相关标准、名录、技术规范、省环保厅相关环境管理要求等不相符的,要求限期整改,需要变更许可内容的,及时办理换证手续,并将有关检查信息纳入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环保信用评价体系。
三、危废许可前项目管理
(一)环评审批阶段。对新(改、扩)建危险废物经营项目,有建设项目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应对项目涉及的危险废物经营类别、规模、处置利用工艺、设施、选址、设备相符性和拟采取的危险废物入厂化验台账、进出库和生产台账、转移联单等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在项目环评审批意见中应明确该项目的危险废物来源、经营方式、类别、规模及环境监管方案等。拟向市局申请许可证单位,在取得项目环评审批意见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环评审批意见报送市环保局固管处备案。
(二)项目建成试运行阶段。新(改、扩)建危险废物经营项目建成后,项目环评审批意见作为经营单位在获得经营许可证前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的依据。在项目投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向所在地县(区、开发区)环保部门报告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项目运行计划,并公开相关信息,所在地环保部门应进行核查,核查符合要求后,为其在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系统上进行注册,建设单位按照正式持证单位要求对经营情况进行网上报告。注册时间作为经营活动起始时间,获得经营许可证前的经营活动时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期间须完成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申领和经营许可证申领工作。
四、危废许可审批流程
(一)材料申报
新(改、扩)建危险废物经营项目申请单位应在经营活动满一年前完成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申领和经营许可证申领。危险废物经营项目建成试运行后,要向有建设项目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提请竣工环保验收申请,并申领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和排污许可证作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领前置条件。危险废物经营项目建成试运行后,可以在申请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同时,提出经营许可证申请。市局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县(区、开发区)环保局应做好经营许可证审查与新(改、扩)建危险废物经营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竣工环保验收(或排污许可证颁发)工作之间的有效衔接。
(二)技术审查
许可证申请材料(材料清单见附件1)经县(区、开发区)环保部门审查并出具预审意见后,一并报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受理后转我局固管处。固管处对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基本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后组织或委托相关技术支持单位组织专家技术审查,形成技术审查专家意见,提出整改要求。固管处参加技术审查,并对经营单位环境管理情况出具现场监管意见,明确危废经营许可建议。在申请单位整改完成并由当地环保部门出具整改核查报告后,形成许可证技术审查报告。许可证变更或者到期换证的,技术审查报告内容和程序应酌情从简。
技术审查具体要求参照国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对省厅已制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行业环境管理要求的项目,应严格对照相关要求核查落实情况。到现场开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技术审查,可与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或排污许可证颁发)同步进行。
(三)行政审批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专家技术审查报告,市局固管处提出危废经营许可证审批意见后报分管领导签发,必要时,局分管领导可安排相关职能部门会审或局长办公会会办后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危险废物经营条件的申请单位,依法发布颁发许可证的公告;对不符合经营条件的申请单位,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已持有省厅颁发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改变经营方式,增加危险废物类别,新建或者改、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以及年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由市局按首次申请程序进行审批。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及时换证的,再次申请时也参照首次申请程序进行审批。
(四)危废许可证内容
许可证包括正本、副本、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条件要求各一份(具体样式见附件2、附件3、许可证编号规则见附件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5年,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3年。
五、审批时限规定
按照务实高效的服务原则,将环保部规定的75个工作日许可证审批时限缩减为32个工作日。因企业申报材料不齐、技术审查提出问题需要整改等造成的延误时间,均不计在工作时限内。具体时限如下:
(一)许可受理(5个工作日内):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后,立即转市局固管处,固管处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书面审查,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单位。
(二)技术审查(15个工作日内):固管处组织专家及相关单位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进行现场技术审查,向申请单位提交技术审查专家意见和整改要求。申请单位按照技术审查专家意见进行整改,并经当地环保部门核查出具报告后,由技术审查专家组审查认可,出具技术审查报告。对关键工艺、污染防治措施存在问题、整改要求未能落实到位的,向申请单位退回许可证申请材料并告知理由。
(三)许可证审批(1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固管处根据项目竣工验收意见、现场监管意见、技术审查报告等材料,提出审批意见,根据分管领导签发或者会办意见依法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在市环保局网站公示,发布拟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制作颁发许可证(2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意见的,固管处制作后送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颁发许可证,批准日期以公告日期为准。对公示期间有举报等意见的,暂停发证,重新进行调查处理,根据调查情况作出相关决定后,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重新调查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
六、咨询和监督投诉
咨询电话:市环保局固管处 0518-85521729
监督电话:市环保局监察室 0518-85521710
本规程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清单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样式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条件
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规则
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6年4月29日印发
附件1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清单
一、许可证首次申请材料
1.县(区、开发区)环保部门预审意见(公函)。
2.《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及电子档。
3.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名称核准的相关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
4.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和排污许可证。
5.三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学历证书、技术资格证书等)及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社保证明材料。
6.申请单位与危险废物运输单位签订的委托运输合同(或挂靠合同)及其危险废物运输单位资质材料。
7.处置(包括预处理)设施设备、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的清单、说明及照片。包装工具、中转及贮存设施、设备清单、说明及照片。实验室仪器清单、说明及照片。
8.环境监测方案及其备案意见,委托环境监测协议。
9.事故应急预案备案意见及环境污染责任险材料。
10.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文本和污染防治管理措施文本及相关证明材料。11.申请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水等委外处置协议。
11. 如申请类别有行业环境管理要求的,提供与行业管理要求对照说明材料。
12.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提供依法取得的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二、许可证到期换证材料
1. 县(区、开发区)环保部门预审意见(公函)。
2.原许可证原件(正本或副本)。
3.《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4.许可证有效期内工作总结(包括持证期间危废处置数量、移出数量及去向、转移联单、经营记录簿及经营情况网上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环境监测措施落实及信息公开情况、应急演练开展情况、整改要求落实情况、违法处罚情况等详细内容)。
5. 经营期间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有监测结论的水、气、声监测报告)。
6. 危险废物经营项目环保竣工验收超过5年的,提供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及环保部门审查意见。
7. 其他材料(未按时申请换证的情况说明、持证期间未经营的情况说明、整改材料等 )。
三、许可证变更材料
法定代表人变更、单位名称或注册、经营地址名称变更,申请材料如下:
1.县(区、开发区)环保部门预审意见(公函)。
2.《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3.原许可证原件(正本或副本)。
4.根据变更情况提供工商部门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重新注册公司或公司买卖、转让等,提供法院判决书、资产转让材料等。
在环评审批意见范围内调整类别或数量以及其它许可条件变更,申请材料如下:
1. 县(区、开发区)环保部门预审意见(公函)。
2.原许可证原件(正本或副本)。
3.《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4.与变更相关的包装、贮存、处置利用设施、污染防治设施的方案、设施清单、照片等材料。
危险废物
经营许可证
编号: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年月日
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 册 地 址
经营设施地址
核准经营方式
核准经营类别
核准经营规模
许可条件:见附件
有效期限自至
初次发证日期
附件2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副本)
编号
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经营设施地址
核准经营方式
核准经营类别
核准经营规模
有效期限自至
说明
1.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经营单位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资格的法律文件。
2.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许可证正本应放在经营设施的醒目位置。
3.3.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除发证机关外,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收缴或者吊销。
4.4.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5.5.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增加危险废物类别,新、改、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经营危险废物超过批准经营规模20%以上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6.6.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证。
7.7.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注销。
8.8.转移危险废物,必须执行国家和省厅危险废物联单或网上报告制度。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年月日
初次发证日期:
附件3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条件要求
本许可条件是JSxxxxxxxxxx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附件
与许可证本身具有同等约束力。
xx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经营活动,定期向……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和环境监测数据等,落实并不断完善各项环保措施、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防止污染环境,保障经营安全。具体要求如下: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二、贮存和处置危险废物应当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等相关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省环保厅相关行业环境管理要求。
三、落实并不断完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包括危险废物分析制度、安保措施、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制度、意外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易燃性、反应性或不相容的废物的安全管理措施、有关风险预防的措施、人员培训制度、环境监测制度、新产生危险废物的管理计划、发生意外突发事件或正常操作下,造成土壤等环境污染时消除污染的保障措施等。
四、应拥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如技术人员有变动,应及时向发证机关上报有关证明材料。
五、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55号)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所收集的每批危险废物的时间、来源、数量、类型、废物分析结果、运输单位、贮存时间和地点、去向、处置方式和时间、有无事故或其他异常情况等事项。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应保存十年。按日将经营情况在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系统进行申报。
六、符合国家和江苏省资质要求的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执行省内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制度。
七、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利用等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并作记录。
八、核准危险废物经营设施、内容明细(附:核准的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经营类别及规模明细表)。
九、核准危险废物经营的生产工艺及流程图。
十、危险废物入厂采样和特性分析要求。
十一、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并分类贮存,采取防治污染措施。
十二、收集、贮存和处置的设施和场所,有危废识别标志和应急设施设备及急救用品,并加强设施设备、场所管理维护。
十三、事故应急措施。
十四、次生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要求。
十五、污染物治理设施及达标排放有关规定。
十六、环境监测。(附:经备案后的日常监测方案)
十七、其他根据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有针对性的、合理的管理要求。
十八、终止危险废物经营后的环境管理要求。
附件4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规则
一、编号规则制定原则
1.每一个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均有一个与其它单位不重复的、终身不变的编号;
2.编号应能反映持证单位所在县区(县级市)、经营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编号规则
编号从前向后的编排方法为:
第一段英文字母为江苏省连云港市的行政区划代码JSLYG(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规定),代表该许可证由江苏省连云港市环保局厅颁发。
第一段英文字母后接第一段阿拉伯数字,共6位,为危险废物经营设施所在的县区(市)行政区划代码,使用国家公布的最新行政区划代码;
第一段数字后接第二段英文字母,共3个,表示经营单位的经营方式,按顺序分别表示收集、贮存或处置,其中第一个字母C代表收集(Collection),第二个字母S代表贮存(Storage),第三个字母若为I则代表焚烧处置(Incineration),若为L则代表填埋处置(Landfill),若为D则代表兼有两种以上处置方法的和除焚烧、填埋以外的处置方法,此处D为英文处置(Disposal)的首个字母,领证单位不从事的经营方式,在相应位置上用英文字母O(英文Only的首个字母)表示。
第四段三位数字为按受理先后顺序排列的流水号。
横杠后面的数字代表首次或第几次发证。
格式见下图:
JSLYG ×××× ××× ×××-×
┬┬─---┬--─┬──┬─
││││└─三位阿拉伯数字流水号
││││
│││└───三个字母,表示经营单位的经营方式
│││
││└─────────-经营单位所在的县区地区数字代码
││
││
│└─────────────连云港市拼音首字母
└─────────────江苏省字母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