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252575/2015-00042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15-05-25 |
文号: | 连环发〔2015〕145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 ||
内容概览: |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环境管理,保障人民健康和环境安全,防止医疗废物在产生、收集、贮存、处置等环节的环境污染,对全市医疗废物管理提出要求。 | ||
时效: | 有效 |
各县、区环保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环境管理,保障人民健康和环境安全,防止医疗废物在产生、收集、贮存、处置等环节的环境污染,特通知如下:
1、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各县、区环保部门应督促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计生服务机构将产生的医疗废物及时移交到具有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集中处置,严禁转让、买卖、自行处置或交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
2、对辖区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全面排查。一是查医疗废物管理建章立制情况,看是否有专门部门和人员管理,是否建立管理台帐,是否制定管理计划\,是否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二是查废物收贮场所建设情况,看是否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是否有专人管理,是否建有规范的暂存场所,并采取防流失、防渗漏等有效措施;三是查废物转移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看是否按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否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对排查出来的环境违法问题坚决予以查处,确保不发生医疗废物污染事故,保证辖区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
3、做好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对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辖区内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协调一致,督促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计生服务机构高度重视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