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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252575/2014-00044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通知
发布机构: 市环保局 发文日期: 2014-08-18
文号: 连环发〔2014〕214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关于对污水处理厂污泥加强管理的通知
内容概览: 我市污水处理能力显著提高,污泥产生量也随即增加,随着污泥环境监管要求的提高,各种不规范的污泥处置方式逐渐显露,特别污泥未得到妥善处置,随意抛弃、倾倒现象时有发生,由此引起的二次污染问题已不容忽视。为进一步加强对污泥的环境监管工作,防止污泥违规转移,遏制污泥不规范处置,对我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管理提出要求。
时效: 有效

关于对污水处理厂污泥加强管理的通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8-18

 

各县区环保局,各相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污水处理能力显著提高,污泥产生量也随即增加,随着污泥环境监管要求的提高,各种不规范的污泥处置方式逐渐显露,特别污泥未得到妥善处置,随意抛弃、倾倒现象时有发生,由此引起的二次污染问题已不容忽视。根据环保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号)、《关于污(废)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危险特性鉴别有关意见的函》(环函[2010]129号)、江苏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厂污泥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0〕235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1]257号)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污泥的环境监管工作,防止污泥违规转移,遏制污泥不规范处置,现对我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确保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

  我市普遍存在生活污水处理厂接纳工业污水的情况,实际运行与建设定位不符,污泥处置方式需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单纯处理城镇生活污水的污水处理厂,其产生的污泥可作为一般固体废物管理;市区恒隆水务、板桥、徐圩、赣榆云通、通海、金源等以处理工业废水为主的污水处理厂,应进行危险特性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确定污泥处置方式;以处理生活污水为主的污水处理厂,若接收、处理的工业废水在排入污水处理厂前能稳定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可按照一般固体废物管理,但是,在工业废水排放情况发生重大改变时,应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污泥,只能提供或者委托给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原则上只能提供或者委托给持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单位(专业处置不属于危险废物污泥的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类别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掺烧污泥的电厂、水泥厂以及污泥用量占其主要原料比例低于20%的建材生产企业可暂不领取《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二、加强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转移管理

  (一)污水处理厂需对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含初沉污泥、剩余污泥和混合污泥)承担污染防治责任:一是按照《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和项目环评批复要求,在厂内对污泥进行预处理。二是对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实施全过程管理,制定并落实污泥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设置专门的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确保污泥妥善处理处置,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三是对污泥接受单位的资质、能力、工艺进行考察,对处置过程进行跟踪,将污泥提供或者委托给不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单位的,以及外运处置方案未经环保部门同意的,污水处理厂对因污泥运输单位和接收单位未按要求运输和处置污泥产生的污染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四是参照危险废物管理,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污水处理厂转出污泥时应如实填写转移联单;禁止污泥运输单位、处理处置单位接收无转移联单的污泥。

  (二)从事污泥运输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关的道路货物运营资质,禁止个人和没有获得相关运营资质的单位从事污泥运输。污泥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密封、防水、防渗漏和防遗撒等措施。

  (三)污泥处置单位对所接受污泥在本单位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染后果负责,接收的污泥量必须在自身处置能力以内,每季度要将处置情况报所在地市、县(市、区)环保部门。

  (四)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污泥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理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报告。

  三、加大污水处理厂污泥执法监管力度

  各县区环保局对污泥监管工作要高度重视,要加强污泥产生、转移、处理处置等全过程的环境监管,坚决打击非法倾倒和违法处置污泥行为。 一是对现有污水处理厂污泥的产生、贮存、转移、处理处置及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不符合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及其它要求的污水处理厂,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或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要依法处罚。二是对现有的污泥处置单位全面清查,发现不符合环保要求以及超量处置的,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或经整改仍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要按照程序采取责令关闭等措施;污泥对采用堆肥、制砖、填埋等方式处置污泥的,要严格检查;对已建堆肥项目,进行一次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三是明确污水集中处理建设项目环评污泥处置方案内容,污泥不得直接填埋,也不得进入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无害化等级评估合格的填埋场填埋,严格控制污泥直接制砖、堆肥,建设堆肥项目的,要对污泥来源、堆肥过程的污染防治、堆肥生产能力、质控、肥效、肥料用途、销路、技术经济进行严格论证,从严掌握。

  相关检查情况形成报告于9月25日前报我局固管处,联系人:陆冠旗,联系电话:85521876.

  四、加快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设施建设

  各县区环保局需抓紧提请政府加快推进污泥填埋、焚烧、建材综合利用等处理设施建设,并积极协调、配合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加快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的建设步伐,提高辖区内污泥无害化处置率。力争2015年底前全市形成与污泥产生情况相适应的污泥规范化处置能力,确保全市污泥均得到规范化处置和有效监管。

   

   

   

   

                         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