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252575/2014-00043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14-08-04 |
文号: | 连环发〔2014〕204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关于贯彻落实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全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
内容概览: | 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全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2014年8-12月在全省开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集中整治工作。为更好贯彻落实,开展我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集中整治工作,提出相关要求。 | ||
时效: | 有效 |
灌云县、灌南县、赣榆区环保局:
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全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4〕188号)要求,2014年8-12月在全省开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集中整治工作。为更好贯彻落实,开展我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集中整治工作,请你们认真组织,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一是组织辖区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对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现场检查记录表》开展自查,根据自查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方案,自查《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现场检查记录表》及整改方案于8月20日前上报我局;
二是对照经营单位上报的自查表及整改方案,对档案台账建立、设施运行、环境整顿、贮存规范、自行监测、守法经营等情况开展一次拉网式检查,按照《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进行打分,对不达标项现场提出整改要求,对违法行为严厉处罚,督促企业及时将整改方案修改完善,各县区将辖区内所有经营单位修改后的整改方案于10月20日前上报我局;
三是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省环保厅有关行业环境要求,严格审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
四是落实危险废物专项检查人员,对辖区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现场提出整改要求,对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相关情况及时上报我局;
五是强化规范化管理培训指导,提升企业合法经营意识,规范危险废物经营行为。
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