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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252575/2013-00126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通知
发布机构: 市环保局 发文日期: 2013-07-17
文号: 连环发〔2013〕176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危险废物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内容概览: 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连云港市危险废物专项整治方案》。
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危险废物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07-17

各县区环保局:

   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的通知〉的通知》(苏环办〔2013〕21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连云港市危险废物专项整治方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连云港市危险废物专项整治方案

   

                            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7月17日

(联系人:刘学武,电话:85521876,电子邮箱:85521734@163.com)

 

附件

  连云港市危险废物专项整治方案

   

  为落实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的通知〉的通知》(苏环办〔2013〕210号)要求,推进我市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深入开展,根据省厅的统一部署,现决定于2013年6月-2014年4月期间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摸清重点监管源危险废物底数;从严查处一批危险废物非法转移行为;打击一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法经营活动,全面提升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处置能力和技术水平;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明显上升。

  二、具体任务

  (一)加快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

  按照提高标准、合理布局、适度超前、有序竞争的原则,在严格环境准入的基础上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根据危废种类与产生量引导处置能力资源合理优化配置,积极培育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坚决打击非法经营企业,确保危险废物填埋场于2013年底开工建设,徐圩新区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2013年底完成前期调研工作,于2014年开工建设,连云港市赛科危险废物处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底完成环保三同时验收工作,为我市形成中长期危险废物处置能力提供保障,力争我市的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处于省内前列。

  (二)全面提升现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

  对现有的焚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要严格依据《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开展监督性监测;对于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以省级监管重点源为重点,摸清自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审批、建设、运行情况。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应当开展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的自行监测,并公开监测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的集中焚烧处置设施应按照《关于加快全省生态环境监控系统建设的通知》(苏环委办〔201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在线监控的通知》(苏环办〔2012〕5号)要求安装焚烧设施运行全工况、烟气排放在线监控及现场工业电视监控系统;自有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应按规范安装工艺指标、烟气排放在线监控及现场工业电视监控系统。焚烧设施监控信息应于2013年9月底前接入省环保厅生态环境监控系统。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环保手续不全的,应责令停止建设或生产,限期补办手续,并处罚款;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整改要求的危废经营单位,暂停其经营行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应依法责令停止生产,直至整改设施通过环保验收。

  (三)开展危险废物动态管理

  督促企业开展危险废物网上动态申报登记,并按要求填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形成全省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动态数据库,实现危险废物的全过程动态管理。应按国家和省要求建立健全危险废物重点监管源名单并逐年更新。对三级重点源,要将其列为日常环境监管重点对象。各县区可充分利用往年申报数据开展重点行业的危废产排污系数调查工作,并据此严格审核企业危废申报数据是否真实、合理。

  (四)规范危险废物转移行为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在动态掌握本地区重点行业和企业危险废物底数的基础上,重点监督危险废物转移情况。对2012年以来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中不达标的企业,要重点检查。积极推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实现危险废物转移信息化管理。根据省厅的统一部署开展危险废物网络运行的前期试点工作。加强对各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违规可能性的分析,建立健全违规风险识别和评估机制,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无证经营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以及超量、超范围、超期经营等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以及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从重从快查处。对分批次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要按多个违法行为,依法分别处罚。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检查

  各县区要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管理,严厉打击危险废物倒买倒卖、非法倾倒、污染物偷排等违法行为。规范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行为,逐步实现危险废物经营记录的网上申报,其中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和填埋单位应当每季度向县、市、省三级环保部门报送危险废物经营报告,说明危险废物处置合同签订单位及数量、实际接收量、处置量及焚烧灰、渣产生量,对于发现处置单位有超范围、超量经营和焚烧残渣、飞灰非法倾倒行为的应从严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按规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要求报环保部门备案。

  2013年内我局将组织2轮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检查区域以化工园区、工业园区为重点,随机抽查以化工、医药制造为主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以焚烧、精(蒸)馏残渣(液)利用处置行业为主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各县区局应根据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对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认真开展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责成整改并依法处罚。对副产物产生种类多、产生量大的企业要进一步摸清副产物的产生、利用途径,确保不发生非法转移、利用和非法倾倒的违法行为,不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三、进度安排和工作要求

  (一)部署阶段(2013年6月~7月)

  各县区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整治重点内容和方法,分解落实责任,提出具体措施,确定联络人。整治实施方案应于2013年7月20日前报市局。

  (二)集中整治第一阶段(2013年8月~9月)

  各地按照实施方案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三)集中整治第二阶段(2013年10月)

  市局组织固管处、环监局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并做好迎接省厅对我市的专项整治督查工作。

  (四)集中整治第三阶段(2013年11月~2014年3月)

  根据各地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和省、市督查情况,对问题突出的地区和行业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确保完成工作目标。

  (五)评估总结阶段(2014年4月-5月)

  2014年4月中旬前各县区完成专项整治工作并将总结报告报送我局,总结报告应对本次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分析,要求内容具体,数据详实。我局将编制全市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于2014年4月底前上报省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部门协调,建立长效机制

  各县区环保局要切实加强内部各部门的合作和协调。应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节加强对危险废物的预测分析的审核;污染防治或者固体废物管理部门应建立并动态更新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监管重点源清单,开展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轮训并加强日常监管;环境监察部门应将危险废物监督管理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检查纳入日常执法工作中,加强涉及危险废物违法问题的监督检查,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环节加强对危险废物的核查;监测部门应加强对省级以上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监管重点源自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和现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性监测;应急管理部门应指导做好因危险废物污染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宣教部门应加大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宣传力度;信息部门要积极做好危险废物管理信息化技术支撑。

  (二)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在本次专项整治中,各地要充分利用12369举报热线,支持鼓励群众举报各类危险废物违法违规行为,引导全社会对危险废物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各县区环保局应当将在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和查处的违反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的企业,以及2013年以来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中不达标的企业(包括名称,违法违规行为或不合格的指标)上报我局。我局将在环保网站上将上述企业予以公开,加强社会监督。

  (三)建立健全考核机制

  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纳入环境保护年度工作考核指标体系,2013年底前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分别达到85%、90%。由我局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组织抽查考核,合格率低于65%,由省环保厅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组织进行抽查考核,合格率低于60%的地区,将通报批评,并暂停该地区有关环境保护的评比创建活动,暂停该地区产生危险废物项目的环评审批,暂停该地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对在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四)加强工作调度

  各县区保局每双月底前汇总上报上月及本月的整治进展情况和列入《国家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连云港实施方案》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重点工程项目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