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252575/2020-00112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0-10-15 |
文号: | 连环发〔2020〕299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市生态环境局 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加强全市危险货物运输常压罐车和罐式集装箱罐体清洗监管工作的通知 | ||
内容概览: |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以及交通运输等事业不断发展,危险货物运输常压罐车和罐式集装箱罐体清洗需求日益突出,受限空间作业和污染物排放处理存在较大风险隐患。通过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落实部门职责、强化联动协作共享,进一步强化全市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清洗相关企业的监管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 ||
时效: | 有效 |
各驻县(区)生态环境局、功能板块分局,各县区交通运输局: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以及交通运输等事业不断发展,危险货物运输常压罐车和罐式集装箱罐体清洗需求日益突出,受限空间作业和污染物排放处理存在较大风险隐患。为进一步强化全市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清洗相关企业的监管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一)依法开展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清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安排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到具有污染物处理能力的机构开展常压罐车和罐式集装箱罐体清洗(置换)作业;不得将车辆送至未办理安评、环评、消防等相关审批手续、非法设立的清洗点清洗。
(二)严格落实清洗单位主体责任。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清洗单位(以下简称“清洗单位”)应依法办理工商注册、安评、环评、消防等相关手续。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清洗作业安全和清洗污水达标排放;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全面负责,落实员工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落实相关操作规程和防护措施。
(三)依规开展运输车辆清洗。清洗单位应严格按照规程开展清洗作业,依据危险货物的理化特性落实安全措施,加强清洗过程安全管理;清洗产生的废水等污染物需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四)提高清洗服务能力。鼓励清洗单位主动与各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签订清洗合同。鼓励清洗单位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常压罐车和罐式集装箱罐体的清洗能力建设,特别是提高容积450L以上罐体等大型容器的清洗能力。
二、落实部门管理职责
(一)加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清洗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我市危险货物运输常压罐车摸排,督促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选择手续齐全、具有污染物处理能力的清洗单位进行车辆清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进行罐车年度审验时,应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护和检测情况的监督检查,核查在用罐车罐体的检验报告,对罐体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罐车,运输企业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限期整改及复检;复检结论仍然为不合格的,依法注销道路运输证。
(二)加强清洗单位环境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法开展清洗单位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督促清洗单位及技术单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要求,对清洗作业产生的废水等污染物的环境影响进行科学评价,提出切实可行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依法严肃查处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建设并投用、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
三、强化联动协作共享
(一)加强沟通协作。全市各级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危险货物运输常压罐车和罐式集装箱罐体清洗管理工作,在职责范围内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协调沟通机制,督促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运输车辆清洗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各县区可结合工作实际,联合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努力形成部门间监管合力,积极构建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协调推进的良好工作格局。
(二)加强信息共享。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发现清洗单位未取得环评手续、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等隐患线索的,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日常环境监管过程中,发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非法清洗等隐患线索的,及时通报同级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对于涉及两部门监管工作要求不一致的事项,要及时会商解决。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