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准接受管理对象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2、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到被管理单位报销个人费用。
3、不准违反规定到企业或下属单位拉赞助、拉广告。
4、不准指定环评单位和治污施工单位,不准指定使用环保产品和设备。
5、不准违规收取各种费用。
6、不准越权和违反程序审批建设项目。
7、不准弄虚作假、随意变更环境监察、监测数据。
8、不准包庇纵容污染行为或为污染单位说情开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