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行政监察,促进依法行政,结合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我市环保系统实施环境管理的各职能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提供环境保护技术咨询和评估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市环保局成立环境行政监察委员会,负责环境管理责任行为调查、认定和追究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对系统内环境管理和服务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形成初步意见提交委员会讨论,由委员会集体作出立案调查和处理决定。
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环境行政监察委员会,负责对本辖区内环境管理责任行为调查、认定和追究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越权审批建设项目的;
(二)批准建设国家和省明令禁办的项目的;
(三)对建设项目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或生态保护措施不按规定进行验收,或在某些重要方面达不到验收标准而准予通过验收的;
(四)在建设项目日常监督管理中不依法履行职责,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应当追究责任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条环境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在环境监察工作中向监察对象吃、拿、卡、要的;
(二)在受理环境投诉举报和查处环境案件过程中,推诿搪塞、敷衍应付或向被调查者泄露投诉人情况的;
(三)在污染纠纷调解中不正确履行职责,显失公平公正的;
(四)在污染事故调查处理中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或者对事故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或者调查过程不细致、处置不当,导致环境污染加重的;
(五)擅自减、缓或者免征排污费,或者违反规定开具、使用排污收费票据,或者将排污费私设小金库的;
(六)在现场执法工作中放纵、袒护、纵容违法对象,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处,藏匿罚款的,或者对违法行为该查处的不查处,或变相不查处的;
(七)在上级组织的执法检查中,采取弄虚作假或隐瞒、欺骗等手段干扰、妨碍或抵制上级执法部门正常工作的;
(八)在排污申报登记工作中,不按有关规定审核数据,弄虚作假,擅自更改数据,造成数据严重失实,影响环境决策的;
(九)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环境监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不按规范、程序、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现场采样和监测工作,或不遵守监测人员守则及有关规章制度,弄虚作假的;
(二)不按规定程序、检测方法、质控要求进行检测分析,或者不遵守监测人员守则,弄虚作假的;
(三)不按规定程序、规范和职责要求进行评价和审签,或者不遵守监测人员守则及有关规章制度,弄虚作假的;
(四)不按要求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或在监督和管理工作中发现问题不及时纠正或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
(五)验收监测工作不负责任,致使验收监测报告出现明显错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或技术评估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将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转借他人的;
(二)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弄虚作假,或者评价质量低劣,不符合有关规范要求的,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重大疏漏或错误,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损失的;
(三)环境影响评价单位不履行环评委托合同的;
(四)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或者评估意见不能达到国家和省有关主管部门所规定的评估服务质量标准的。
第八条具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除责令其限期整改外,对尚未造成重大影响或后果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调离现有岗位;对造成重大影响或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具有本规定第四条行为之一的,除按第八条规定处理外,属于越权审批的,由有权审批的环保部门撤销原审批行为,依法重新审批;因徇私舞弊而致越权审批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加重处理,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条具有本规定第五条行为之一的,除按第八条规定处理外,提请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的监察证件不予年审。
第十一条具有本规定第六条行为之一的,除按第八条规定处理外,提请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暂扣或吊销直接责任人环境监测人员上岗证。
第十二条具有本规定第七条行为之一的,除按第八条规定处理外,对造成较大影响或后果的,提请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评价证书级别,或者吊销其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对发生本规定第四、五、六、七条行为之一的职能部门或单位,取消其当年评先创优资格;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不得参加当年的先进评选。
主办: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承办:连云港市环境监测监控中心
网站备案号:3207050121 苏ICP备2023017687号网站标识码:3207000018
苏公网安备 32070502010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