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降低散煤污染,改善全市空气质量,今年以来,我市进一步加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力度。6月份,市政府发布《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关于调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将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扩大至673平方公里,为市区建成区面积的2.3倍,我市成为国家环保部新调整《高污染燃料目录》后,省内首个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设区市,这也是自2006年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来,市政府第3次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此外,市大气办还发文要求东海县、灌云县、灌南县年内同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新调整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要覆盖一类环境空气功能区、生态红线区、城市建成区、各类开发区、产业集中区(园区)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或大气污染物排放较为集中的区域。同时,为强化源头管控,还要求各县区政府政府及市各相关部门强化禁燃区内煤炭销售清理。
燃煤是我市PM2.5最主要的污染源,占比达三成以上,在冬季部分污染较重时段占比更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根据市政府《通告》,我市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选择《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II类(较严)”类别,具体为: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的燃煤锅炉,要按照“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要求及我市工作计划进行整治,其中,3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实施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65蒸吨/小时及以上的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其他锅炉要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在淘汰或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发生废气扰民现象。
对于违反《通告》规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以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将由工商、质监、环保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市民如发现以上违法行为,除了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外,还可向市大气办举报,由市大气办统一交办处理。
市大气办举报方式为:
1、上班时间拨打电话:85521734。
2、发送邮件:lyghbdqc@163.com。
请在举报时提供照片、视频等证据,以方便核实处理。
链接1:市政府新调整的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具体包括:
(1)海岸线、张圩河路、烧香支河、烧香河、242省道、S73东疏港高速、连霍高速、沈海高速、鲁兰河、蔷薇河、临洪河合围区域。
(2)连岛。
(3)242省道、朱稽副河、怀仁路、朱稽河、沈海高速合围区域。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二)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
(四)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
链接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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