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长三角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连云港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连云港市提升废气收集处理能力三年行动计划》等文件要求,压实乡镇/街道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职责,特制定《连云港市区乡镇/街道空气质量排名及考核办法(试行)》。
连云港市区乡镇/街道空气质量
排名及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长三角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连云港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连云港市提升废气收集处理能力三年行动计划》等文件要求,压实乡镇/街道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职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市区(包括赣榆区、海州区、连云区、开发区、徐圩新区、高新区、云台山景区)各乡镇/街道空气质量的排名及考核,试行阶段以PM2.5浓度作为空气质量考核指标。
第三条 市区各乡镇/街道PM2.5浓度值以市生态环境局建设的国标法PM2.5或全参数监测设备监测数据为准。
第四条 建立“周排名、旬通报、月约谈”制度,每周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公布各乡镇/街道PM2.5浓度排名及环比改善幅度,每旬对各乡镇/街道空气质量状况进行通报,每月对空气质量状况及改善幅度居后的乡镇/街道进行约谈。
第五条 对PM2.5月均浓度排名市区倒数前5,以及PM2.5月均浓度环比改善幅度排名市区倒数前5(若相关乡镇/街道PM2.5月均浓度排名市区正数前5,则予以豁免)的乡镇/街道进行约谈。
第六条 符合被约谈条件的乡镇/街道,由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约谈该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在一个季度内连续三次被约谈的乡镇/街道,由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同步约谈所在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当一次约谈的乡镇/街道超过半数位于一个区时,同步约谈区政府相关负责人。被约谈人应当在媒体公开承诺整改措施。
第七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乡镇/街道点位监测数据不满足有效性规定时,经市生态环境局审核确认后,相关时段数据可不用于排名,并公布该点位监测数据缺失的原因。其他原因造成当日数据无效的,用周边乡镇/街道当日PM2.5浓度最高值进行补充后参与排名。
第八条 市生态环境局向社会公开监测点位地址。对于因私自变更监测点位、擅自加装过滤设施、故意断电断网、破坏监测设备、擅自改变仪器设备参数及状态、人为干扰监测点位周边环境等,依据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