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到2015年底前试点地区全面完成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核定,到2017年底基本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为全面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奠定基础。《意见》提出了哪些新的原则和制度设计?市场机制在环境保护和污染物减排中将起到什么作用?9月4日10时30分,环境保护部总量司副司长黄小赠作客中国政府网,与网友在线交流,回答网友关心的问题。
[网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排污费之间是一回事吗?是否存在重复征收的问题?
[黄小赠]这个问题是广大网民很关心的。刚开始这项工作时,我个人也有这方面的疑问,在这里我给大家作一个解答。
《意见》的一大亮点就是首次明确了对于试点地区排污权的初始分配实行有偿配置。对于排污权的初始分配,主要分为无偿分配和有偿取得这两种方式。无偿分配的排污指标很容易造成新老企业、不同排放水平企业的不公平性。并且当总量控制目标不严格的时候,造成排污指标无法真正体现环境资源价格。实践普遍认为排污权是具有价值的稀缺资源,排污权已经成为行业企业发展的“基本生产要素”,排污者取得排污权必须支付相应的“酬金”。
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而言,对企业征收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征收排污费并不矛盾,其征收依据、目的、作用不同,不可相互取代,也不存在重复征收的问题。对这个问题,《意见》明确作出规定,有偿取得排污权的单位,不免除其依法缴纳排污费等相关税费的义务。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反映的是占用环境资源的价值,体现的是“谁占有,谁付费”的原则,基于占用的指标量进行征收,就是你有多少排污权,你就按照排污权确定的量缴纳有偿使用费。征收环节在前端,是对排污行为的一种前置约束,目的是推动企业减少环境资源的占用,以解决我国环境容量资源长期无价和低价使用的问题。
排污费是排污单位对排放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害的补偿,体现的是“污染者付费”和“损害者付费”原则,根据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放量进行征收,征收环节在后端,是对排污行为的末端约束,目的是推动企业减少污染排放,增加环保资金用于生产工艺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
原文链接:http://www.gov.cn/2014-09/04/content_274510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