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252575/2017-00050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17-08-02 |
文号: | 连环发〔2017〕175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关于开展全市混凝土生产企业大气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 ||
内容概览: | 为确保我市全面完成省下达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 | ||
时效: | 有效 |
各县、区环保局:
近日,我局在现场检查和远程在线监控中发现,我市混凝土生产企业普遍存在生产过程未密闭、厂区扬尘控制不到位等大气污染问题,对全市空气质量造成了较大影响。为确保我市全面完成省下达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整治工作内容
对全市混凝土企业生产进行深入排查,重点检查企业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执行情况、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无组织排放管理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确保企业满足《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管理要求,大气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
(一)环评制度执行。检查企业建设项目执行环评、环保"三同时"制度有关情况,特别是2015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企业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执行情况。
(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是否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建设有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是否建设有规范的排放口,各项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建立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大气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核查:
1.搅拌楼。搅拌主机和配料机应设在封闭的搅拌楼内,配备收尘设施,专人管理,定期保养或更换;原材料上料、配料、搅拌设备必须实现全封闭;禁止擅自停运、拆除、闲置尘污染防治设施;搅拌楼混凝土卸料口应配备防止混凝土喷溅的设施。
2.筒仓。骨料配料仓应采取封闭式筒仓;布设在密闭搅拌楼外的粉料筒仓及骨料筒仓必须配置除尘设施,除尘设施有专人管理,定时清洁及更换滤芯(料),确保除尘设施正常运行;粉料筒仓除吹灰管及除尘器外,不得再有通向大气的出口;吹灰管应采用硬式密闭接口,不得泄漏;粉料筒仓上料口应配备密闭防尘设施,上料过程应有专人监控,防止粉料泄漏;粉料筒仓有料位控制系统,不得使用袋装粉料。
3.骨料输送带。骨料输送管道必须全密闭,运行时不得有通往大气的出口,杜绝骨料输送过程中出现粉尘外泄。
4.骨料堆放场。骨料堆放场除车辆进出口外应全密闭,实现骨料装卸、装运、配料在室内完成;骨料堆放场车辆进出口和卸料区必须配置喷淋设施降尘或负压收尘等装置。尽量避免现场破碎石料和筛分砂石,若确需现场作业,应在全密闭的厂房内完成,并配置喷淋设施降尘或负压收尘等装置。
(三)无组织排放管理。是否建立无组织管理制度,无组织管理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无组织排放是否达标。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核查:
1.厂区环境。厂区厂房、生产设施应配置冲洗除尘设备,及时对设备进行清洗,保持清洁,外表不得有粉尘堆积;场坪、路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完好,配备洒水车辆,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厂区清扫、洒水,保持路面整洁,无粉尘堆积,车辆在厂区行驶时无明显扬尘现象;厂内裸露土地要全部进行绿化。
2.物料堆场和生产废料。主机下料口下方的生产废渣应及时清理,防止混凝土沉积;物料和生产废料应当密闭堆放,不能密闭的,应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定期清理沉淀池、排水沟。
3.运输车辆。厂区进出口必须设置专用冲洗设施,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定期清洗混凝土搅拌车,严控罐体混凝土残留,料斗应配备防撒漏措施。粉料及液体外加剂须采用全封闭的车辆运输,有防渗漏措施。骨料须采用全密闭的车辆运输,禁止冒装撒漏,严禁超载,并规范卸料。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环保局成立专项整治工作组,落实工作人员,专题部署,制定行动方案,明确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确保专项行动扎实有序开展,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辖区内所有混凝土生产企业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每家企业不少于2次,夜查不少于1次。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对企业环保要求落实情况进行逐项核查,并按要求制作现场检查表。
(三)大力推进整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县区应按专项整治要求,督促企业积极进行整改,确保逐项整改到位,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落到实处,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四)加大处罚力度。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应依法及时从严查处。对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责令恢复原状。对超标排放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实施按日计罚,并可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报经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对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少颗粒物排放的,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对存在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依法立案查处,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三、进度安排
(一)排查摸底阶段(至7月底)。各县区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对辖区范围内的混凝土生产企业开展全面排查,切实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梳理辖区内混凝土生产企业名单,填写混凝土生产企业明细表(见附件)。
(二)集中整治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各县区按照文件要求,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开展现场检查和集中整治,确保按时完成整治任务,并编写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
(三)长效管理阶段(9月1日后)。各县区环保局采用现场检查、视频监控等手段,强化对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环保监管,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其他事项
各县区应于7月27日前将专项工作组成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送我局,8月1日前报送混凝土生产企业明细表,9月1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盖章)。我局将适时对各县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联系人:严建军,电话兼传真80820037,电子邮箱:lyghbdqc@163.com 。
附件:混凝土生产企业明细表
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24日
附件:
混凝土生产企业明细表
序号 |
县区 |
企业名称 |
详细地址 |
经度 |
纬度 |
产品及规模 |
生产状态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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