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252575/2017-00007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17-03-07 |
文号: | 连环发〔2017〕33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关于定期报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的通知 | ||
内容概览: | 根据相关会议要求,定期报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进展情况。 | ||
时效: | 有效 |
各县、区环保局:
1月18日,我局召开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部署会,全面部署集装箱、印刷包装、机械设备、家具、交通工具、人造板、船舶制造、制鞋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并向重点企业逐一印发《2017年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要求》清单。根据会议要求,请各县、区环保局在每月15日、30日前调度各企业工作开展情况,填写进展情况表后报我局。进展情况表及企业清单已上传至lygszlc@126.com,密码:80820037,请自行下载。
近年来,我市出现臭氧超标的时间在逐步提前,臭氧污染治理形势也越来越严峻。各县区要进一步强化对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排放企业的检查力度,重点检查未按要求开展治理工作,或者未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对于发现的各类环保问题,要依法予以严惩。
附件: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进展情况表
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2月16日
附件: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进展情况表
(一)集装箱制造行业
序号 |
企业名称 |
县区 |
原辅材料替换工作开展情况 |
时间节点 |
VOCs综合整治开展情况 |
时间节点 |
1 |
2017年5月 |
2017年8月 |
||||
2 |
2017年5月 |
2017年8月 |
备注:1、各项工作开展情况需详细进行描述。
2、工作已完成的,应提供详细证明材料,报市、县(区)环保局备案。
3、未开展工作的,需出具书面说明。
(二)印刷包装行业
序号 |
企业名称 |
县区 |
原辅材料替换工作开展情况 |
时间节点 |
VOCs综合整治开展情况 |
时间节点 |
1 |
2017年5月 |
2017年8月 |
||||
2 |
2017年5月 |
2017年8月 |
备注:1、各项工作开展情况需详细进行描述。
2、工作已完成的,应提供详细证明材料,报市、县(区)环保局备案。
3、未开展工作的,需出具书面说明。
(三)机械设备制造行业
序号 |
企业名称 |
县区 |
原辅材料替换工作开展情况 |
时间节点 |
VOCs综合整治开展情况 |
时间节点 |
1 |
2017年5月 |
|||||
2 |
2017年5月 |
备注:1、各项工作开展情况需详细进行描述。
2、工作已完成的,应提供详细证明材料,报市、县(区)环保局备案。
3、未开展工作的,需出具书面说明。
(四)家具制造行业
序号 |
企业名称 |
县区 |
原辅材料替换工作开展情况 |
时间节点 |
VOCs综合整治开展情况 |
时间节点 |
1 |
2017年5月 |
|||||
2 |
2017年5月 |
备注:1、各项工作开展情况需详细进行描述。
2、工作已完成的,应提供详细证明材料,报市、县(区)环保局备案。
3、未开展工作的,需出具书面说明。
(五)交通工具制造行业
序号 |
企业名称 |
县区 |
原辅材料替换工作开展情况 |
时间节点 |
VOCs综合整治开展情况 |
时间节点 |
1 |
2017年5月 |
|||||
2 |
2017年5月 |
备注:1、各项工作开展情况需详细进行描述。
2、工作已完成的,应提供详细证明材料,报市、县(区)环保局备案。
3、未开展工作的,需出具书面说明。
(六)人造板制造行业
序号 |
企业名称 |
县区 |
原辅材料替换工作开展情况 |
时间节点 |
VOCs综合整治开展情况 |
时间节点 |
1 |
2017年5月 |
|||||
2 |
2017年5月 |
备注:1、各项工作开展情况需详细进行描述。
2、工作已完成的,应提供详细证明材料,报市、县(区)环保局备案。
3、未开展工作的,需出具书面说明。
(七)船舶制造行业
序号 |
企业名称 |
县区 |
原辅材料替换工作开展情况 |
时间节点 |
VOCs综合整治开展情况 |
时间节点 |
1 |
2017年5月 |
|||||
2 |
2017年5月 |
备注:1、各项工作开展情况需详细进行描述。
2、工作已完成的,应提供详细证明材料,报市、县(区)环保局备案。
3、未开展工作的,需出具书面说明。
(八)制鞋行业
序号 |
企业名称 |
县区 |
原辅材料替换工作开展情况 |
时间节点 |
VOCs综合整治开展情况 |
时间节点 |
1 |
2017年5月 |
|||||
2 |
2017年5月 |
备注:1、各项工作开展情况需详细进行描述。
2、工作已完成的,应提供详细证明材料,报市、县(区)环保局备案。
3、未开展工作的,需出具书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