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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252575/2016-00115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通告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16-03-23
文号: 连环发〔2016〕85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关于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内容概览:
时效: 有效

关于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3-24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环境保护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公告》(2016年第4号),我市将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6年4月1日起,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在2016年4月1日前已签订销售合同或已开具新车统一销售发票,或市外车辆管理所已办结转出业务欲转入我市的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车辆可以在2016年5月1日(不含)前在我市办理注册登记、转入业务。

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自2017年7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的轻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二、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对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的机动车进行达标核查。凡未达到国五标准的车型(含外省市转入),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和转入。

三、各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根据本通告组织安排销售计划,并履行向购车者告知本通告有关规定的义务。

四、本通告所称国五标准指《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第五阶段排放标准要求。

五、机动车车主可通过国家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查询达到国五标准的车型。

六、本通告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

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 连云港市公安局  

2016年3月23日        

连环发〔2016〕85号(关于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