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市级生态文明建设工程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工程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生态市建设工作的意见》精神,设立连云港市市级生态文明建设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生态资金)。为加强生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结合我市生态市创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资金的设立、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生态资金包括生态创建工程奖补资金和环境保护引导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2017年建成国家生态市以前每年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
第四条 生态资金使用管理要围绕国家、省及市环境保护工作部署和要求,主要支持生态市创建、完成污染减排重点任务、解决区域和流域污染防治突出问题。
第五条 生态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效益优先、突出重点、定向使用、公平公正”的原则,体现示范性和激励性,实行专款专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部门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生态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共同管理,县区财政、环保部门参与管理。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生态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管理;会同环保部门下达生态资金项目指标;核实项目配套资金落实情况、根据项目完成情况拨付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市环保局参与项目库管理和项目审核验收,开展绩效评价。
环保部门主要牵头负责组织生态资金的项目申报和项目库管理;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对申报项目开展评审,对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组织完工项目的考核验收、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七条生态资金由生态创建工程奖补资金和市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组成,生态资金优先用于以政府投入为主体的生态创建和环境保护公益性项目。
第八条 生态创建工程奖补资金使用范围:
(一)规划编制。包括:生态市建设规划修编、生态县区建设规划编制、国家级、省级生态工业示范园区规划编制以及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规划编制。
(二)生态环境工程。包括:市区重点生态环境建设、治理等生态市创建示范工程;区域生态功能保护区(含自然保护区)建管能力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功能区优化及农村饮用水源保障工程。
(三)农村环境整治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市区创建国家级生态乡镇、生态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含管网建设);镇、村生活垃圾压缩式中转站、收集房工程;村庄工业污染源整治;农业废弃物处置;畜禽污染控制;土壤污染防治等。
(四)生态细胞创建项目。包括:市区生态文明建设教育基地、绿色学校、社区、宾馆和国家级生态村创建项目。
(五)循环经济、低碳经济项目。包括:市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项目、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垃圾分类回收利用;遗留工矿污染治理生态修复项目等。
(六)生态创建宣传工程。包括:市区新闻媒体生态创建专栏、公益广告牌宣传;生态环境保护和知识培训等。
(七)生态创建示范奖励。包括:按市创建目标要求创建成国家级生态县(区)、国家级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按年度目标完成国家级生态乡镇(街道办事处)、生态村、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创建任务的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和工业园区。
(八)生态创建工作奖励。包括:按《市生态文明建设工程考核办法》完成年度生态创建目标任务的县(区)和市有关部门以及对生态创建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九)生态市创建工程管理。包括:组织生态市创建调研、技术评估、督查推进、考核验收、专家评审和绩效评价费用等。
第九条市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使用范围:
(一)区域性、流域性水污染防治项目。包括:污水、垃圾处理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污染严重的水体环境综合治理项目;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风险防范及生态修复项目;省控、市控断面水质达标、污染防控项目;近岸海域环境保护项目等。
(二)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包括:重点大气污染综合防治项目;工业园区和重点行业有毒有害、恶臭气体防控项目;重点行业脱硝及非电行业脱硫项目;油气回收治理项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项目;扬尘污染防治项目;秸秆污染综合治理项目;餐饮油烟综合治理项目等。
(三)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危险废物规范化处置、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防治和废弃电子产品污染防治项目;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项目;放射性废物安全处置、核与辐射安全监控项目;技术和工艺符合环境保护及循环经济、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重点污染源提标改造和搬迁治理项目;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建设项目等。
(四)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包括:环境安全应急防控体系、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污染源远程监控网络、环境执法监督体系、环境信息系统等环境监管能力项目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五)国家、省及市下达的以地方投入为主体的其他重点污染防治项目。
生态专项资金不支持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不得用于环境监管机构及相关部门人员公用经费、与生态市创建和污染防治不直接相关的其他项目内容。同一年度内已经取得国家、省财政支持的污染治理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
第十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轻重缓急及项目前期工作准备情况,实事求是选择项目,结合自筹资金可能,合理申请使用生态专项资金,以确保选定的项目顺利实施。区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两个月内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次年3月15日前,应将上年度项目执行情况分报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一条 生态资金的申请按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隶属关系以项目形式申报。项目申报组织单位为各级环保、财政部门,项目申报单位为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事业法人和政府为主体组织项目实施的有关部门等。
第十二条生态创建工程奖补资金申报应向市环保局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1、《连云港市生态文明建设工程专项资金申请表》;
2、配套资金到位证明;
3、乡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合同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工程或接污水处理厂管网施工计划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5、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列入辖区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库的文件资料、当年度验收合格证明;
6、农村生活垃圾压缩式中转站工程当年竣工验收报告;
7、规划编制技术咨询合同、专家技术咨询意见或人大、政府批准实施文件;
8、生态文明建设教育基地、绿色学校、社区、宾馆、国家级生态村的命名(认可)文件;
9、生态市创建重点生态环境建设、治理等示范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合同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三条环保引导资金补助类项目资金应向市环保局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1、项目资金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或项目实施方案;
3、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
4、项目配套资金落实证明;
5、申报单位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或决算报表
6、申报单位法人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和文件申报两种方式,原则上每年进行两次,上下半年各一次,具体时间和申报方式以申报通知为准。以奖代补项目根据当年完成情况申报验收考核后下达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生态创建示范奖励资金按市创建目标时间节点要求给予奖励,创建成国家级生态县(区)、国家级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市区逐年创建成国家级生态乡镇、建成国家级生态村、省级工业生态园区分别按照不同标准给予奖励。
生态创建工作奖励资金根据各县(区)和市有关部门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工程工作年度目标责任情况以及对生态创建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据年度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结果提出初步方案,报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 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建立生态资金项目库及评审专家库,并从专家库中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的各类项目材料开展评审。专家组按规定要求对项目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明确的书面评审意见。
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申报情况或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必要时可聘请财政评审中心或社会中介机构参与。
第十七条 市环保局、市财政局依据专家组的意见并结合评审机构抽查结果,对照有关规定确定补助项目及补助金额。财政部门和环保部门联合对入库项目实施进度、竣工验收、绩效评价等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处罚
第十八条 生态资金下达后,各地应及时将资金专项用于申报项目的建设,对属于基本建设投资类项目,应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对未验收的奖补项目,可先行拨付补助资金的70%,待项目验收后拨付余下的30%。奖补项目资金应用于规划任务内后续项目建设、归还项目建设贷款等同类环境保护项目支出,不得违规使用。
生态资金的使用和资助项目的实施,应接受同级和上级财政、审计和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资金,资金下达后6个月内项目未启动实施,项目管理不善、进展缓慢、损失浪费严重、不能如期竣工,未经批准改变技术方案又不能达到原技术方案效果的,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收回资金,两年内,停止申报生态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各级环保和财政部门须对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配套资金落实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对项目实施和补助资金使用进行严格监管,积极开展绩效评价,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有关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一经查实,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生效,暂定三年。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