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省级环境保护引导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对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其引导作用,促进我市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环保引导资金由省切块分配到市,由市自主选择合适的项目。环保引导资金使用管理要围绕国家、省及市环境保护工作部署和要求,“十二五”期间主要支持完成节能减排重点任务、解决区域和流域污染防治突出问题。
第三条
省级环保引导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注意引导、公正公开、科学监管”原则和示范性的原则分配使用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使用要求
第五条 省级环保引导资金使用范围,须围绕国家、省及市制定的“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确定的工程项目以及国家、省及市下达的重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优先集中用于以政府投入为主体的公益性环境污染防治项目。
(一)区域性、流域性水污染防治项目。包括污水、垃圾处理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污染严重的水体环境综合治理项目;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风险防范及生态修复项目;国控、省控断面水质达标、污染防控项目;
(二)
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项目。指重点大气污染综合防治项目;工业园区和重点行业有毒有害、恶臭气体防控项目;重点行业脱销及非电行业脱硫项目;油气回收项目等。
(三)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危险废物规范化处置、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和废弃电子产品污染防治项目;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项目;放射性废物安全处置项目;
(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及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项目。包括:村庄工业污染源整治;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及农业废弃物处置;畜禽污染控制;土壤污染防治;区域生态功能保护区(含自然保护区)建管能力及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等。
(五)
国家、省下达的以地方投入为主体的其他重点污染防治项目。
专项引导资金不支持城市绿化、环境卫生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内容,不支持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不得用于环境监管机构及相关部门人员、公用及能力建设经费,以及与污染防治不直接相关的其他项目内容。
第六条 市财政、环保部门收到省级环保引导资金后,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由市环保部门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在两个月内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将具体项目清单及项目内容分别报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备案。次年3月底前,应将上年度项目执行情况分报省环保厅、省财政厅。
第七条 要根据轻重缓急及项目前期工作准备情况,实事求是选择项目,结合地方资金可能,合理申请使用环保引导资金,以确保选定的项目顺利实施。对属于基本建设投资类项目,应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第
八
条省级环保引导资金对同一项目的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能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50%,且两年内不得重复申请。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 省级环保引导资金由市环保、财政部门共同管理。
市环保和财政部门须对项目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配套资金落实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积极开展跟踪问效,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按规定及时上报省资金使用、绩效评价、项目验收等有关材料。
市环保部门主要负责对省级环保引导资金项目的组织、审核、上报、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项目完工的考核验收、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对省级环保引导资金管理、参与审核、上报并落实配套资金、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项目建设进度、供货合同等,加强对资金申请、拨付的审核把关。对已开工的项目,要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确保拨付资金按要求使用,建立专账,专款专用,严禁挪用项目资金;对尚未启动的项目,要督促其加快施工进度,保障资金安全。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将上年度省级环保引导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和绩效情况等内容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后上报省环保厅、省财政厅,迎接由省组织的省级环保引导资金综合考评。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资金,资金下达后
6
个月内项目未启动实施,项目管理不善、进展缓慢、损失浪费严重、不能如期竣工,未经批准改变技术方案又不能达到原技术方案效果的,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收回资金,两年内,不得申报省市环保引导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有关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一经查实,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 则
第十七条 市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相关单位在受理环保引导资金申报、审批、资金拨付等各环节,不得向项目申报(承担)单位申请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