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记明章食品有限公司污染扰民的信访件收悉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转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城乡建设管理和环境保护局调查处理,有关情况如下:
一、举报内容
海州区锦屏镇九甸村群众向环保部反映锦屏工业区李记明章食品有限公司废水、废气污染。
二、基本情况
连云港市李记明章食品有限公司位于高新区(原海州区)锦屏镇酒店村锦屏镇工业园内,法人代表为李洪亮,年产1000吨真空食品包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08年3月经原海州区环保局审批,2012年7月通过原海州区环保局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主要产品为卤制食品,生产工艺为:食材原料-清洗-卤制-包装-成品。
三、调查情况
2014年11月6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内北面有一台0.5吨锅炉正在使用,燃用无烟煤,该锅炉无环保审批手续。
在检查该公司生产车间过程中,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有清洗食品废水和清洗车间废水产生,产生的废水经公司内的沉淀池和隔油池处理后排入园区管网,检查中未发现有其他途径外排废水。
现场环境监察人员已对该公司生产场地、锅炉等拍照取证。
四、处理情况
连云港市李记明章食品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0.5吨燃煤锅炉无相关环保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至今。
该厂的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城乡建设管理和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厂作出处理决定:1、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燃煤锅炉;2、限15日内补办相关环保手续;3、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连云港市环保局
201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