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连云港宏顺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反映企业被非法关闭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迅速组织相关处室、灌云县环保局研究会办。
一、企业基本情况
连云港宏顺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顺公司”)位于临港产业区纬七路南侧、经九路东侧,由浙江客商投资,年产5000吨精四氯化钛项目环评文件于2006年2月13日通过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批复(连环发〔2006〕28号)。该项目于2007年6月22日经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核准试生产,2008年3月8日经灌云县环境保护局“三同时”预验收,2008年4月11日通过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环保“三同时”验收后投入生产。
二、反映问题调查情况
宏顺公司因“未按期完成2016年挂牌督办隐患整改,不具备稳定达标排放条件,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等环境问题,灌云县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报经灌云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于2018年5月22日向该公司下达《关于责令连云港宏顺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限期关闭的告知书》(灌环发〔2018〕128号),要求立即采取措施自行停业、关闭到位。宏顺公司申请听证,灌云县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6月15日组织听证,认为该公司申辩理由不成立,于2018年11月20日下达《关于对连云港宏顺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依法关闭的决定书》(灌环发〔2018〕223号),要求该公司自接到关闭决定书后,立即采取措施自行停业、关闭到位。
三、处理情况
根据《环保部关于改革信访工作制度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问题的意见》(环发[2015]111号)规定,该事项属于复议诉讼类,信访人应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目前宏顺公司对《关于对连云港宏顺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依法关闭的决定书》(灌环发〔2018〕223号)不服,已向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申请行政复议,目前该复议案件正在办理中。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