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是调节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的重要方式,也是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手段,其在推动省属企业改革发展、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工资总额管理又涉及到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历来关注度很高。
(一)省国资委工资总额管理工作的探索。
省国资委成立以来,在完善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方面做了积极有效的探索,总体上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2004年至2007年,依法承接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工资总额的监管职能,延用工效挂钩的方式确定企业工资总额。第二阶段是从2008年至2016年,积极探索适应出资人依法调控的新方式,对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逐步推行预算管理。第三阶段是2017年开始,在深化国企改革的大背景下,省国资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进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等有关收入分配事项的通知》(苏国资〔2017〕61号),对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进行了量化,增强了职工收入分配调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工资总额管理改革的新要求。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管理,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实现企业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为贯彻落实国家文件精神,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9号),省政府印发了《省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45号)。作为省政府《实施意见》在国资委监管企业贯彻落实的配套制度,省国资委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省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在文件起草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了省人社厅和省属企业意见,多次修改完善。
二、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
2.《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
3.《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9号)
4.《省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45号)
三、主要内容
工资总额管理既要与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的总体方向保持一致,又要充分体现省属企业自身的经营发展特点,同时还要兼顾政策的衔接,做到出资人依法调控和企业自主分配有机结合,使改革工作平稳有序。
一是明确继续实行分级管理。国资委负责管制度、管本部、管监督;省属企业负责管内部自主分配、管所属企业预算核准、管操作执行。国资委与企业权责清晰、各司其职。
二是明确实行分类联动机制。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子企业,处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以及公益类子企业,分类确定各自考核重点和联动指标,增强工资总额管理的针对性。
三是完善工资效益挂钩机制。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与利润总额等经济效益指标的业绩考核目标值挂钩,依据目标值的先进程度对应不同的预算水平,引导省属企业奋力作为,通过完成高质量发展目标带动职工工资合理有序增长。同时,通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劳动生产率等效率指标进一步调控收入分配,丰富了工资与效益挂钩的内涵。
四是明确工资总额管理周期。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照单一会计年度进行管理,也可探索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周期内工资总额增长须符合工资与效益联动的要求。
五是探索保障性工资总额管理。允许企业探索在工资总额中按照一定比例确定保障性工资总额,保障职工基本收入水平。
六是提出规范企业内部分配管理要求。
七是明确工资总额监督检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