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属监管企业:
为加强市属监管企业资产转让管理,提高资产转让公开透明度,建设“阳光国企”,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央企、省企资产转让做法,现就市属监管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属监管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资产对外转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二、市属监管企业要建立并完善企业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资产转让的管理制度,明确资产转让管理的职责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对其中应当进场交易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并将相关制度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三、资产转让进场交易应当遵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资产转让的特点进行操作。
(一)资产转让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进行评估并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二)转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标的情况合理确定转让信息公告期限。挂牌价格高于5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价格高于5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三)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以外,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的资格条件作出限制。经公开征集产生2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的,应当采用竞价方式进行交易;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可以根据标的情况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拟确定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应当获得相关资产转让行为批准机构书面同意。
(四)资产转让成交后,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支付全部交易价款。
四、产权交易机构应按照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系统、统一过程监测的原则和本通知要求,梳理资产转让业务规则和工作流程,集成交易系统和竞价系统,规范开展企业资产转让相关业务。
五、各县(区)国资监管机构可参照本通知制定本地区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管理制度,切实做好监管企业的资产转让管理工作。
连云港市国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