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8589809-4/2017-00085 | 分类: | 16 TC08 | ||
发布机构: | 文号: | 连高办〔2017〕43号 | |||
成文日期: | 2017-04-26 | 发布日期: | 2017-04-26 | 有效性: | |
名称: | 关于印发《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
云台农场、各街道、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17年4月26日
连云港高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目的
为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高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设“平安高新区”,构建和谐社会。
1.2 编制依据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连云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1.3.1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四类: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等。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 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的其他类型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3.2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高新区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5.2加强预防。增强忧患意识,积极预防,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坚持预防和应急相结合,常态和非常态相结合。建立和完善监测、预测和预警体系,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组织、预案、物资等各项准备。
1.5.3分级负责。在高新区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为主的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应急专项领导机构的作用。
1.5.4协同应对。加强职能部门和专项指挥机构的专业应急队伍建设,充分动员和发挥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建立和健全应急处置的联动协调制度,明确各方职责,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5.5依靠科技。加强公共安全科技投入和研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学技术水平和指挥能力。
1.5.6加强基层。重视城乡基层基础工作,做好街道、社区、农村、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的应急管理,提高基层应急处置能力。
1.5.7依法管理。加强法制建设,坚持依法行政妥善处理应急措施与常规管理的关系,合理把握非常措施的运用范围和实施力度,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5.8立足实战。结合实际,加强演练,把握规律,讲求实效。
1.6预案体系
1.6.1高新区总体应急预案。高新区总体应急预案是高新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高新区管委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高新区管委会制定,报市政府备案。
1.6.2高新区专项应急预案。高新区专项应急预案既是高新区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又是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依据。高新区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的应急预案,由管委会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1.6.3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管委会有关部门根据高新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预案,由高新区有关部门制定,报区应急办备案。
1.6.4街道应急预案。街道应急预案,由街道办事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报区应急办备案。
1.6.5社区、农村、企事业单位,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学校、医院,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能源、运输等重点部位应急预案,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
1.6.6重大活动应急预案。重大集会、节庆、庆典、会展等活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或承办单位负责制订,报区应急办审定。
各类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应适时调整和完善。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高新区管委会是在党工委领导下,负责高新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在管委会主任的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管委会副主任按照业务分工和在相关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各类非常设的领导小组、委员会等机构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应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区应急办主任协助委领导处理有关工作。
2.2办事机构
区应急办是高新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草拟突发公共事件有关法规、规章和总体预案;研究提出行政应急机制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检查、指导和督促行政应急机制建设;负责应急预案管理,指导督促专项预案的修订和完善,检查落实预案执行情况;指导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学研究、预案演习、宣传培训,督促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负责应急信息网络平台和应急指挥平台建设;负责与应急专项领导机构的联络、协调工作;负责向市政府报送紧急事项的信息;承办管委会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有关决定事项;协调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事件调查、事后评估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承办管委会领导交办的应急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2.3专项领导机构
高新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类非常设的领导小组、委员会等机构为高新区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专项领导机构,专项预案启动后转换为专项指挥机构;突发公共事件未有应急专项领导机构的,按照业务分工由管委会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牵头,以事件主管部门为基础建立专项指挥机构,负责相应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主管部门不明确的,由管委会指定。
2.4工作机构
高新区有关部门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机构。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型,以及各部门职责,分为应急管理部门和应急保障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是指负责某类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处置工作的部门。应急保障部门是指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应急队伍、医疗卫生、交通运输、治安、物资、工程抢险装备、技术、资金、人员防护、基本生活等保障的有关部门。
2.4.1应急管理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每类突发公共事件确定一个应急主管部门、若干应急协管部门。
应急主管部门是对某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负有主要责任、承担主要任务的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承担相关专项指挥机构的办公室工作;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实施,贯彻落实管委会的决定事项;做好对本领域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监测、预测和预防工作,及时向管委会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建立相关专业应急队伍,组织相关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相关应急知识普及工作。
应急协管部门是按照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协助应急主管部门对某类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防、处置的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定符合高新区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专项预案要求的部门预案,协助和配合应急主管部门做好本领域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做好应急主管部门要求其完成的其他工作。
2.4.2应急保障部门
根据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每项应急保障职能确定一个部门牵头,若干部门协助。
应急保障牵头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牵头制定所负责领域与高新区总体应急预案配套的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建立应急保障所需的相关资源的动态数据库,做好应急处置所必需的物资、技术、装备准备,建立应急状态下的征集调用工作机制,履行应急保障职责;建立与应急保障职责相应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组织相关应 急保障行动方案的演练;协调有关应急保障协助部门,指导相应职能部门的工作。
应急保障协助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制订符合高新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行动方案要求的部门预案;服从应急保障牵头部门的任务分配,按照应急保障牵头部门提出的要求,利用各方面资源协助履行应急保障职责;为应急保障牵头部门提供突发公共事件和资源的有关信息。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均应制定部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3.运行机制
3.1预测与报告
3.1.1区应急办、各应急主管部门,须认真执行值班制度,整合信息监测、预测资源,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预测、预警系统,收集高新区内外和境外对高新区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加强风险分析和动态监测、预测,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2对于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各有关部门要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及时如实报告区应急办,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必须在第一时间上报事件的基本情况。属于特别重大和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实行态势变化进程报告和日报告制度。
3.1.3相关应急主管部门应加强现场信息的采集,对事件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及时将现场详细信息报告区应急办。
3.1.4区应急办及时编发事件动态信息供领导参阅。组织有关人员认真研究判断各类信息,提出对策措施,完善计划方案,并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向上级的信息报送工作。
3.2预警
3.2.1突发公共事件所在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众一旦掌握突发公共事件征兆或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应迅速通过电话等形式向管委会、有关部门或单位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3.2.2各应急专项领导机构或应急主管部门应通过监测、预测、预警支持系统,对报警事件的风险系数、发展趋势等及时分析,科学预测,向管委会提出预警建议。预警信息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3.2.3信息发布以新闻发言人、网络群发、电视播放、电台广播、报纸刊登等渠道进行,必要时采取人工手段传递预警信息。为快速告知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的社会群体,高新区宣传部门应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发布相关预警信息。
3.2.4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为便于必要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根据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来表示。
红色预警(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蔓延。
橙色预警(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预警(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2.5预警信息发布后,相关应急专项指挥机构或应急主管部门、区应急办等应根据预警级别及时按照专项预案做出部署,迅速通知有关单位采取行动,防止事件的发生或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3.3先期处置
3.3.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有关单位、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区应急办报告。同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
3.3.2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主管部门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15分钟内启动先期处置机制。30分钟内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抢险等基础处置工作;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对初步判定属于特别重大或重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在事发后30分钟内分别向相关应急专项领导机构、区应急办报告。
3.3.3高新区相关应急专项领导机构或应急主管部门对有关单位报送的初步判断为属于特别重大或重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在30分钟内快速做出综合分析 ,按照分级响应权限通知相关单位,并及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应急办公室。
3.4 分级响应
3.4.1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高新区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组织指挥辖区各方面力量处置。必要时,区应急办负责向市政府相关应急管理部门提出支援请求。
3.4.2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上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由市相关应急专项领导机构或应急主管部门提出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3.5 指挥协调
3.5.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高新区管委会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一般由高新区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
现场应急指挥部的职责是:执行省、市政府的决策和指令;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迅速控制事态,组织人员营救、救治和转移、疏散、安置工作;按照有关程序决定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调集和配置本区域资源和其他援助资源;组织抢修被损坏的基础设施;向市政府及时报告应急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
3.5.2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行动组、策划组、后勤组、财政组。
行动组,负责主要响应任务的运作。根据现场处置工作需要,可分类设立若干行动组。
策划组,负责收集、评价及发布战术信息,起草行动计划。
后勤组,负责为应急响应提供后勤保障。
财政组,负责为应急响应提供资金保障。
3.5.3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办负责上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高新区管委会同时调动有关人员和专业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在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市政府有关专项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3.6扩大应急
3.6.1因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已有的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事件发展态势,需由其他应急指挥机构或县(市)、区政府共同参与处置的,区党政办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根据事态发展情况统一指挥其他相关单位参与应急工作。
3.6.2因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区域超出高新区范围、事态隐患将要波及周边地区或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高新区自身控制能力,高新区区党政办应将情况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请求市委、市政府协调指挥相关地区政府共同参与处置。
3.7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在应急救援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根据市相关应急专项指挥机构提出的应急结束建议实施。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高新区管委会决定应急结束。
3.8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管委会统一负责,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具体落实。对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按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同时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监督力度,确保政府、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公开、公正和合理使用。高度重视和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
3.9调查评估
高新区相关专项指挥机构或应急主管部门、区应急办,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向管委会做出报告。
3.10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管委会统一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落实。需要市政府援助的,由管委会向市政府提出请求。同时,要充分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开展生产自救。
3.11信息发布
3.11.1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政府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3.11.2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区党群部负责做好市级媒体接待工作和相应的配合工作。
3.11.3区党群部及相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国内外关于事件的新闻报道,及时消除媒体中出现的有关不正确信息造成的影响。
4.保障措施
4.1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卫生、安监、环保、水利、城管等应急任务繁重的部门和高危行业、企业,应组建相应的专业或预备应急队伍,强化应急配合功能,增强应急实战能力。充分发挥高新区民兵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积极调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建立各类社会化、群众性应急队伍。
4.2医疗卫生保障
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应建立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资源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应急医疗救治队、疾病控制机动队、卫生监督机动队的分布及其能力、专业特长等基本情况;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制定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方案。
4.3交通运输保障
高新区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应建立交通运输工具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应制定交通运输工具调用方案,配合市交警部门做好应急交通管制的服务工作,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交通安全通畅。
4.4治安保障
高新区综治办协调辖区公安,应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依法打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4.5物资保障
高新区经安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建立应急物资生产能力、技术储备、产品储备信息数据库,制定应急物资调拨、配送方案,并配合市相关部门建立应急物资紧急生产机制。
4.6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高新区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局负责建立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
4.7技术保障
高新区经安局牵头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科研活动,加强公共安全预防、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的研究开发,不断改进技术装备,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应急处置工作。
4.8资金保障
高新区财政局应保障突发公共事件急需费用,建立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高新区有关部门提出预算,经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资金预算。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9人员防护保障
高新区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应逐步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制定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运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广大群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
高新区经安局应为应急救援人员配备符合救援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救援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10基本生活保障
高新区管委会要统筹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5.监督管理
5.1宣传教育
高新区各应急主管部门以及宣传部门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公众广泛开展应急宣传教育活动。发放公众防灾应急手册,普及基本的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公布报警电话,向公众提供技能培训和知识讲座,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介开辟应急宣传公益栏目,在大、中、小学开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课程,使公众掌握避险、互救、自救、减灾、逃生等基本知识和技能。
5.2培训
高新区应急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培训班。
5.3预案演练
区应急办负责制定高新区综合性应急演练方案和计划,组织各专业队伍和相关单位进行合成演练和协同演习;各应急专项领导机构或应急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专项演练方案并组织实施。演练应从实战角度出发,深入发动群众参与,达到普及应急知识和提高应急技能的目的。
5.4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高新区管委会制定,由区应急办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高新区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制定相应预案。
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形势发展,及时修订本预案。
6.2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