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8589809-4/2023-00019 | 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TC05 | ||
发布机构: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23-12-19 | 发布日期: | 2023-12-19 | 有效性: | |
名称: | 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曝光 |
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曝光
2023年10月19日,连云港高新区安监局执法人员按照年度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采取““三位一体”执法模式,对连云港某精密钣金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如下问题:该单位正在从事电气焊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上岗作业。
该企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