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8589809-4/2019-00225 | 分类: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化 TC08 | ||
发布机构: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19-08-12 | 发布日期: | 2019-08-12 | 有效性: | |
名称: | 《高新区扶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
2019年8月5日,连云港高新区印发了《高新区扶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暂行办法》(连高办〔2018〕90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有何背景?
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是应对区域竞争,实现跨越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完善产业体系,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的必然选择。根据《关于支持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加快发展的意见》(连发〔2015〕43号),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高质发展、后发先至”决策部署,全面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文化创意企业集聚发展、做大做强,助推打造高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高地,特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适用于哪些企业?哪些企业是为文创产业?
《办法》适用于注册、纳税在高新区且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的各类文创企业;在高新区各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在文创企业经营管理、研发等领域有特殊贡献的个人。其中文化创意产业主要包含研发设计服务业、文化产业互联网应用业、现代传媒业、科技文化会展业、体育产业、信息服务业、影视动漫游戏业、教育培训业、文化旅游业等。
三、企业获得扶持奖励需要符合哪些要求?
在高新区注册的荣获国家级、省级奖彰或其他荣誉的企事业单位或院校;获得国家级、省级奖项的原创作品;被确定为江苏名牌企业、江苏省重点文化科技企业的文创企业;首次获得中国名牌、省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的文创企业;首次被认定为省级软件企业称号或省级“双软”的软件企业;在国内A股市场和创业板成功上市的高新区文创企业;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称号的文创类企业。
四、未获得奖彰荣誉的企事业单位是否可以获得扶持奖励资金?
注册在高新区满三年,且年度对区纳税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文化创意企业,连续三年按当年对区财政贡献的50%、10%分别给予企业和主要经营者奖励。对参加由区统一组织的市级以上国内外符合产业导向的行业或产品会展的企业,给予展位费50%的资助。
五、在文创人才方面是否有扶持奖励政策?
对符合连发〔2009〕18号《连云港市加快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花果山英才计划”条件的对象,获得称号前三年,租用高新区各类生产、科研用房的,给予不同额度房租补贴。
六、《办法》具体什么时间施行呢?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暂定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