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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18-08-15 | 发布日期: | 2018-08-15 | 有效性: | |
名称: | 《连云港高新区法人企业激励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
《连云港高新区法人企业激励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2018年8月8日,连云港高新区印发了《连云港高新区法人企业激励暂行办法》(连高办〔2018〕8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据《连云港市建设“一带一路”倡议支点三年行动计划》(连发〔2018〕8号)、《连云港市“高质发展 后发先至”三年行动计划》(连发〔2018〕7号),为加快高新区产业发展,加大产业项目招引,扶持重点产业发展,充分调动投资主体的积极性,增强高新区招商引资工作动力,引导各类高新企业入驻高新区,根据省、市有关招商政策,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编制《暂行办法》。
二、实施时间
《暂行办法》自2018年8月8日印发之日起在连云港高新区范围内实施,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有重大调整,与《暂行办法》存在冲突的,按照上级政策执行。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主要分为三部分。
(一)《暂行办法》明确了激励项目类型。
(二)《暂行办法》明确了激励措施。
(三)《暂行办法》明确了约束性措施。
四、组织实施
《暂行办法》在高新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区投资促进局牵头与负责解释,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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