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8589809-4/2020-00019 | 分类: | 商贸、海关、旅游/其他 TC08 | ||
发布机构: | 文号: | 连高办〔2020〕40号 | |||
成文日期: | 2020-04-20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 有效性: | |
名称: |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科技创业城孵化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街道(农场)、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现将《连云港市科技创业城孵化企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入驻孵化企业考核标准
连云港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2020年4月20日
连云港市科技创业城孵化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规范连云港市科技创业城(以下简称“科创城”)建设与管理,根据国家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江苏省“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试点等相关规定,结合高新区与科创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连云港市科技创业城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具体承担科创城的建设、招商、服务和管理等工作,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为创业者在科创城内从事科技创业活动提供服务,创造有利于创业创新的优良环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孵化器是指由服务中心直接管理,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专业化孵化服务,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水平创业队伍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入驻企业是指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高新区范围内,并依法纳税、信用良好的孵化企业。
第五条服务中心加强与科技、经发、财政、人才、行政审批等部门的沟通联系,为入驻企业提供相关服务。
(一)协助办理企业注册登记、银行开户等有关手续;
(二)协助申报各类科技项目、知识产权等有关政策;
(三)协助申请各项财政扶持资金;
(四)提供办公、科研、生产、生活等场地及展示、洽谈、会议等公共服务;
(五)提供技术咨询、人才引进、信息发布、技能培训、交流合作、投融资等服务。
第二章 入驻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孵化器入驻企业基本条件:
(一)企业领域符合我区“121”主导产业方向,或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基本要求;
(二)进驻后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科创城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三)企业研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已申请知识产权或者采取了适当保密措施,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
(四)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归国人员和大学生创业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第七条入驻企业(团队)不得从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规定的禁止准入类事项或未经许可从事负面清单规定的许可准入类事项。
第八条申请入驻应提交的材料:
(一)入驻申请书;
(二)入驻项目的创业计划书或可行性报告;
(三)股东及团队成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学历证明材料,留学人员应同时提交留学人员身份证明;
(四)资金数量及来源,资金筹措计划;
(五)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情况及采取的环保措施;
(六)属迁入企业的还应提供原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等复印件和上年度末及最近一期经审计或申报税务机关的财务报表;
(七)服务中心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入驻程序
(一)项目洽谈→申请人(企业、机构)提交入驻申请书和相关材料→项目路演(评审)→项目审批→签订合同、缴纳相关费用→办理入驻手续→团队(企业、机构)正式入驻;
(二)审核通过的入驻团队(企业、机构),服务中心与团队(企业、机构)签订孵化或入驻协议,团队(企业、机构)可以享受相应的管理服务与政策扶持。
第三章入驻时限和使用面积
第十条孵化企业的孵化期一般不超过3年,人均办公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单家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一般不大于300平方米。孵化期满3年后,企业须提前2个月向服务中心提交毕业或延长孵化申请,服务中心组织对其考察后提出意见,报区管委会批准后可以准予毕业或实施延长,但延长期一般不超过2年。未提出申请的,或申请毕业或延长未被批准的,合同期满后须按要求退出租赁场地。
第十一条延长孵化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一条:
(一)从事软件信息、智能制造、大健康产业领域的,主营业务增长率不低于10%;
(二)已列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尚处于培育期的企业;
(三)已获得资本市场认可,经区管委会批准确需延长孵化的其他企业。
第十二条对省“双创人才”等高层次人才所在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不设入驻时限;对引进的新型研发机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类、科技中介服务类、共建的创新载体类项目的入驻时限和使用面积,按照相应协议确定。
第四章入驻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孵化企业入驻第1年免收房屋租金,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不足300平方米的按实际租用面积计算,超过部分正常收取租金)。第2年起,根据对上年度的企业孵化绩效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可继续享受房租减免。其中,考核为优秀的享受全额房租减免;考核为合格的享受50%房租减免。考核为不合格的取消房租减免;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予以清退,或按照标准价的1.5倍收取租金。
第十四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入驻企业,经服务中心组织认定、报区管委会批准,自认定年度起,在原有房租优惠面积的基础上,可再给予一定面积的房租优惠,其中:
(一)经省级以上有权部门备案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双软认证企业、重点文化科技企业,建有市级研发机构、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市“双创人才”所在企业,留学归国人员或博士创办的企业(为所在企业主要创办人即本人持有公司股份30%以上),可在不超过人均办公面积10平方米的前提下,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再给予200平方米以内的房租优惠。
(二)经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试点)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研发型企业、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建有省级以上研发机构、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省“双创人才”等高层次人才所在企业,国内行业排名前十的专业服务机构,省级以上认定的骨干科技服务机构,可在不超过人均办公面积10平方米的前提下,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再给予300平方米以内的房租优惠。
(三)被认定为区级创新创业优秀单位,市级以上服务外包企业、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等称号的,可在不超过人均办公面积10平方米的前提下,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再给予150平方米以内的房租优惠。
以上房租优惠,企业(机构)需在规定的入驻年限内且考核评价年度达到第十三条规定奖励条件的方可享受,符合多个条件的就高不重复享受。
第十五条入驻企业(机构)自行承担其使用场所水电、网络通信等费用,并按规定缴纳物管费用。科创城公共网络(WiFi)免费向入驻企业(机构)开放使用。
第五章入驻企业的义务
第十六条入驻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科创城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孵化协议、租赁协议和安全生产协议。
第十七条入驻企业应认真组织研发和生产经营活动,自觉接受区级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服务中心的管理。
第十八条入驻企业应按时向服务中心准确提供科技、经济等运营统计数据。企业发生工商变更、股东变动、地址变动、合并重组、注销等情况,应及时向服务中心通报。
第六章孵化企业毕业条件
第十九条孵化企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从孵化器毕业:
(一)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三)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软件企业、高技术服务业企业超过300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二十条孵化器毕业企业须在高新区内持续经营并在高新区内纳税至少5年以上。
第七章企业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入驻企业,服务中心有权中止租赁协议,中止提供相关扶持政策和服务,限期30日内退出租赁场地。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受到处罚的;
(二)隐瞒企业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连续超过半年不在租赁场地内正常开展工作的;
(四)擅自变更、增加项目或将房屋租赁、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五)连续3个月未按规定缴纳租金、物业、水电等费用的;
(六)违反服务中心其它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情节比较严重,经指出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二条协议终止或解除后,原入驻企业添置的可移动资产由企业自行处置,超过30日未处置的视为无偿转让给服务中心,服务中心有权予以处置;企业添置的与不动产相连的不可移动资产归服务中心所有。
第八章考核办法
第二十三条考核时间
从企业入驻孵化器起至毕业离开孵化器止。
(一)企业入驻科创城12个月后(入驻时间以签订入驻孵化合同的时间为准),对企业孵化业绩进行首次考核,考核合格的孵化企业,下一次考核的时间间隔为12个月;对考核不合格的孵化企业,下一次考核的时间间隔为6个月。
(二)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孵化企业资格,停止享受政府对孵化企业的各种扶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考核机构
(一)服务中心为科创城孵化器孵化企业考核的责任部门,区科学技术局为孵化器孵化企业考核的业务指导部门。
(二)由服务中心成立考核小组(3-5人),根据本办法,定期对在孵企业进行具体评估考核。考核小组成员名单须报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核。
第二十五条考核内容及结果
(一)考核内容分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管理水平四个方面。其中前三项参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及其工作指引进行设定。考核采取量化打分形式,总分值为100分。
(二)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种,考核得分在80-100分(含80分)为优秀,60-79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孵化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受到处罚的;
(二)隐瞒企业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连续超过半年不在租赁场地内正常开展工作;
(四)擅自变更、增加项目或把房屋租赁、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五)连续3个月未按规定缴纳租金、物业、水电等费用的;
(六)通知期限内不接受评价的企业,直接评为不合格;
(七)评价年度注册地址不在科创城的企业,直接评为不合格;
(八)违反服务中心其它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情节比较严重,经指出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七条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上一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孵化企业,下一年度仍在合作期的,该年度租金给予优惠。其中,考核为优秀的全额免租;考核为合格的免50%租金。
(二)上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孵化企业,下一年度仍在合作期的,该年度取消其租金优惠;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孵化企业资格,原则上予以清退,或按照标准价的1.5倍收取租金。
(三)考核不合格的企业,不得享受各项政府优惠奖励政策,不推荐参评年度政府评先评优。
第二十八条孵化企业在考核年度内符合以下情况的,在考核时可酌情加分:
1. 获批市级研发机构、科技计划项目、省级知识产权贯标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企业资格的,加5分;
2. 获批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科技计划项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主导制定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加10分;
3. 获得各级(行业)先进集体或科技奖励的,按区级、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分别加2、4、6和10分;
4. 按照连云港市人才分类标准(2018年),新引进E类、D类和C类(含)以上人才,分别加4、6和10分。
5. 获得相关融资超过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分别加4分、6分和10分。
以上各类加分相加后最高不超过20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中所指的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已与中心签订合同的企业(机构),可按照原合同执行。合同到期需续签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直接与高新区签订合作协议或一事一议的企业,权利义务按原合同执行,但一并参与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评价考核。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科技创业城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入驻孵化企业考核标准
考核内容 |
考核指标 |
打分标准 |
基准分 |
(一)科技人员 (满分20分) |
1.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 |
30%(含)以上 |
20分 |
25%(含)-30% |
16分 |
||
20%(含)-25% |
12分 |
||
15%(含)-20% |
8分 |
||
10%(含)-15% |
4分 |
||
10%以下 |
<2分 |
||
(二)研发投入 (满分20分) 企业从2、3两项指标中选择一个指标进行评分 |
2.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 |
6%(含)以上 |
20分 |
5%(含)-6% |
17分 |
||
4%(含)-5% |
13分 |
||
3%(含)-4% |
10分 |
||
2%(含)-3% |
7分 |
||
2%以下 |
<3分 |
||
3.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 |
30%(含)以上 |
20分 |
|
25%(含)-30% |
17分 |
||
20%(含)-25% |
13分 |
||
15%(含)-20% |
10分 |
||
10%(含)-15% |
7分 |
||
10%以下 |
<3分 |
||
(三)科技成果 (满分25分) |
4.企业拥有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处于有效期,且没有争议或纠纷) |
1项及以上Ⅰ类知识产权 |
20分 |
4项及以上Ⅱ类知识产权 |
16分 |
||
3项Ⅱ类知识产权 |
12分 |
||
2项Ⅱ类知识产权 |
8分 |
||
1项Ⅱ类知识产权 |
3分 |
||
没有知识产权 |
0分 |
||
(四)管理水平 (满分20分) |
5.管理制度建设 |
企业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 |
5分 |
企业管理制度基本健全,财务管理较为规范 |
3分 |
||
企业管理制度不健全 |
<1分 |
||
6.研发组织水平 |
设立了研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科研条件,开展了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 |
5分 |
|
没有设立研发机构,开展了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 |
3分 |
||
没有设立研发机构,没有开展产学研合作 |
<1分 |
||
7.开拓创新能力 |
参加创业大赛、行业展会、融资对接等活动3次(含)以上 |
5分 |
|
参加创业大赛、行业展会、融资对接等活动2次(含)以上 |
3分 |
||
没有参加创业大赛、行业展会、融资对接活动 |
<1分 |
||
8.房租、物业及水电费缴纳 |
全年按时缴纳 |
5分 |
|
按时缴纳率在80%(含)以上 |
3分 |
||
按时缴纳率在80%以下 |
<1分 |
||
(五)市场能力 (满分15分) |
9.主营业务增长率 |
10%以上,且营业收入超过300万元 |
15分 |
10-5%,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万元 |
10分 |
||
5%以下 |
<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