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高新区法人企业激励暂行办法

  • 来源:连云港市高新区
  • 发布时间:2019-04-29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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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高质发展、后发先至”三年行动计划(2018年-2020年)部署要求,深入实施“工业立市、产业强市”战略,加大产业项目招引,扶持重点产业发展,充分调动投资主体的积极性,根据国家和省、市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激励项目类型

1.新引进的“智能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大健康”产业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单体项目(外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300万美元以上)。

2.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报高新区管委会批准的其他项目(包含科技服务业项目、总部经济项目、研发平台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

3.经高新区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增资扩股。

二、激励措施

1.经济发展贡献奖励。新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自企业投产年度起3年内,由区级财政按其对本地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

2.企业增资扩股奖励 。进行增资扩股转型升级的企业,以2017年度税收额为基数,3年内(2018年-2020年)新增加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100%予以奖励。

3.用地保障。对江苏省确定的先进制造业等优先发展产业且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列入省级年度投资重大项目的外商投资产业项目,按《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支持和保障重大产业项目用地计划暂行办法》规定给予用地支持。鼓励实行弹性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灵活的工业用地供应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4.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激励措施。

三、约束性措施

1.本办法支持的项目,要符合高新区招商引资项目条件且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需在高新区。

2.享受扶持政策的招商引资项目,凡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节能减排存在严重问题、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停止享受本政策规定的奖励政策并追回已经发放的奖励资金。

四、其他

1.本办法在高新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区投资促进局牵头,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执行。

2.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有重大调整,与本政策存在冲突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3.本办法由区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连云港高新区法人企业激励暂行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