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1-17 15:08:36 信息来源:连云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点击: 作者:政策法规处
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绿色发展,强化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在生产、流通和应用领域的监管,根据《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我们修订了《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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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8日
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新型墙体材料绿色发展,提高产品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产业导向,以非粘土(含建筑渣土、淤泥等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为主要原料生产的,有利于节约土地和资源综合利用,有利于环境保护和改善建筑功能,用于建筑物墙体的建材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是指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墙体材料产品中的新型墙体材料进行行政确认的活动。
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是省级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和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墙体材料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对墙体材料生产、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做好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工作,受理有关举报和投诉;有关墙体材料机构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通过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取得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
企业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取得认定证书,且符合国家、省有关扶持政策,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专项资金补贴、享受税收优惠。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对影响建筑主体结构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新型墙体材料,供应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条 认定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各地不得以备案、确认等形式限制获证产品在全省范围内的流通、使用。
第七条引导新建墙体材料企业采用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导向目录中的鼓励类生产工艺及设备。鼓励企业开展绿色产品设计、创建绿色工厂、申请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等工作。
第八条 企业自愿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各级墙体材料主管部门不得收取费用。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可以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
(一)产品属于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
(二)生产规模、工艺和设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产业导向;
(三)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并经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企业申报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换证)申请表;
(二)申报主体承诺书;
(三)有资质的检测(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抽检型式合格检测(验)报告;
(四)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和生产工艺流程简介;
(五)烧结类产品应当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验)机构出具的掺量检测报告;蒸压类产品应当提供压力容器登记卡、检验合格证;装配式预制混凝土墙板(体)生产企业应当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六)省外企业应当提供所在省(市)的认定证书;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生产企业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大厅、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等多种形式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在县(市)范围内的,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墙体材料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在市辖区范围内的,应当向设区的市墙体材料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省外生产企业可以向拟销售使用地设区的市墙体材料主管部门或者省墙体材料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月底之前提交认定申请。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当为申请人提供预约办理等便利服务。
第十二条 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提出的认定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及时做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或者不予受理的意见。
(二)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受理。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现场考察规则,对首次申请认定的企业,组织行业专业人员现场考察;对申请换证的企业或者获得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的企业,可以简化现场考察方式。行业专业人员的遴选、回避、考察程序应当接受同级纪检的监督。
省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当对设区的市现场考察情况进行抽查监督,也可以组织行业专业人员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
第十四条 受理申请的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含现场考察结果)汇总上报省墙体材料主管部门。省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当按程序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对拟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及生产企业进行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及时组织复审;无异议的,由省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发放认定证书。
第十五条 认定证书由省墙体材料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
第十六条 认定证书有效期三年。换证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申请换证;逾期未申请换证的企业,应当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七条取得认定证书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生产工艺、主要原材料等有重大变更时,原证书失效,应当及时重新申请认定。
取得认定证书生产企业的名称发生变更,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自注销之日起,认定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八条墙体材料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对认定产品及生产情况进行抽检。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监督,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墙体材料的违法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建筑工程使用墙体材料情况的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设计、施工、监理的行为。
第十九条 取得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每半年向申请所在地墙体材料主管部门报送产销、能耗、综合利用等数据,设区的市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汇总上报本地区的有关数据。
第二十条 取得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包装上印制产品标识,并通过产品合格证或者销售合同等方式表明产品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及含量、工程应用规范名称等。
第二十一条 取得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环境管理制度,规范完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严格执行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试验室管理规范。
第二十二条 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管理要求的生产企业,由受理申请的墙体材料主管部门督促整改;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转送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省墙体材料主管部门撤销认定,受理申请的墙体材料主管部门收回认定证书,一年内不受理其认定申请:
(一)生产规模、工艺和设备不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要求或者产品不属于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的;
(二)产品抽检不合格,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三)产品连续两年抽检不合格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认定证书的;
(五)伪造、涂改、倒卖、租借、转让认定证书的;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撤销的。
第二十四条 各级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认定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赋权地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及监管工作按照本办法及双方签订的监管责任书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8日施行。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经贸环资〔2009〕2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