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发布时间:2018-02-01 00:00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连云港灌南县原住建局办公楼
招租公告
出租标的名称 |
连云港灌南县原住建局办公大楼 |
|||
项目编号 |
GNCQJY2018-001 |
出租底价 |
27万元/年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18年02月01日 |
挂牌期满日期 |
2018年02月4日 |
|
标的所在区域 |
连云港市 |
标的类型 |
房产租赁权 |
|
出租标的 基本情况 |
标的位置 |
连云港灌南县人民东路南侧 |
||
标的面积 |
800平方米 |
|||
功能、用途等 其他情况 |
1、出租标的现正在出租,租赁合同2月4日到期,现准备长期出租。出租成功后,将房屋交付于承租方。 2、承租方不得将出租标的转租、转借他人及调换使用,如有违约,租赁合同将自动解除,出租标的由出租方收回,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
|||
交易条件 |
出租期限 |
五年 |
||
免租(装修)期 |
无 |
|||
出租用途要求 |
营业、营销职场及办公 |
|||
租金调整方式 |
前三年不变,第四,五年增长年租金的10% |
|||
租金支付要求 |
年付(提前一个月支付) |
|||
租房押金设定 |
无 |
|||
与出租相关其他条件 |
1、承租方应在竞价成交之次日起 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服务费汇入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并持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单位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公章、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交易机构签署《成交确认书》等成交手续。交易服务费按照出租期限内租金总额的1%计算;交易服务费最低不少于1000元,不足1000的按照1000元收取。 2、 承租方应在竞价成交之次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持《成交确认书》与出租方签订本公告附件2《国有资产租赁合同》。承租方应在《国有资产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出租标的第一年租金、租房押金(履约保证金)汇入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 3、承租方携带与出租方签订的《国有资产租赁合同》(其中一份合同原件留交易机构存档)及出租方出具的第一年租金、租房押金(履约保证金)交款票据到交易机构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并领取《交易凭证》。 4、 出租标的交割事项由承租方与出租方在《国有资产租赁合同》中约定。 5、在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标的所发生的水费、电费、包烧费(供暖费)、煤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使用费、卫生费等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 |
10000 |
||
交纳方式 |
一次交纳 |
|||
处置方式 |
未中标者退回 |
|||
出租方 基本情况 |
名称 |
江苏金灌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
经济类型 |
事业法人 |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72476418927XF |
|||
出租行为 批准情况 |
批准单位名称 |
县国资委 |
||
批准文件及文号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申报审批单 |
|||
信息公告 |
信息公告期 |
15个工作日 |
||
公告媒体名称 |
|
|||
公告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变更公告内容,重新发布公告。 |
|||
出租标的展示 |
展示时间 |
2018年02月01日-2018年02月28日(节假日除外) |
||
展示地点 |
出租标的所在地 |
|||
联系人信息 |
胡先生:13815626262 |
|||
意向承租方 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相应的支付能力。 |
|||
风险提示及其他事项说明 |
1、意向承租方在竞价前请务必了解标的情况、竞买资格、注册报名、交易保证金交纳、竞买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及规则。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2、 竞标方式:征集到二家以上受让方(含二家)时将以公开竞价方式确定买受人,一次性报价,由自由报价价高者得。 3、交易机构仅接受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及柜台转账方式支付交易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等相关款项,不接受现金支付。 4、 出租标的按现状进行出租。交易机构将出租方提供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出租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交易机构及出租方提供的出租标的相关资料及所作的陈述仅供参考,不作为交易机构及出租方对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出租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出租标的移交的凭据。 5、 意向承租方务必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前对出租标的物的法律及自然现状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包括亲自查验出租标的物、向相关管理部门了解标的现状或聘请专家鉴定等。意向承租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意向承租方对出租标的现况、瑕疵以及本公告全部内容的认可和接受,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与经济责任由意向承租方全部承担。 6、出租标的虽已经过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房产面积、土地面积可能与实际有误差,仅供参考;如确有误差,不作调整。 7、意向承租方必须认真查看本公告附件2中的《国有资产租赁合同》,并接受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的所有条款。出租标的成交后,承租方应当按照本公告的约定与出租方签署该《国有资产租赁合同》,并严格履行《国有资产租赁合同》中的条款。 8、 出租标的在交付于承租方前,由于不可抗力、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开发拆迁、政府政策性规定等原因,致使出租标的无法交付时,《国有资产租赁合同》自动终止,出租方、承租方及交易机构均不算违约,承租方已支付的租金、租房押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等款项全额无息退还给承租方。 9、 如因出租方原因致使出租标的无法交付的,与交易机构无涉,承租方有权要求交易机构退还交易保证金(不计息)。 10、出租标的在交付于承租方后,其他事宜由承租方与出租标的产权单位按照《国有资产租赁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 11、承租方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按期签署《成交确认书》、《国有资产租赁合同》、不支付或未按期支付第一年租金、租房押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交易机构或出租方有权视作承租方放弃标的。承租方放弃或视作放弃出租标的的,出租标的可再次出租;如再次出租时的成交租金低于原成交租金的,出租方保留追诉违约承租方补足差额的权利。 12. 本公告全部内容由出租方提供,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或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出租方承担。 |
|||
附件资料 |
附件1:投标报名表.doc 附件2:国有资产租赁合同.doc |
|||
交易机构 |
机构名称 |
灌南县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中心 |
||
经办部门 |
产权交易科 |
项目负责人 |
陶先生 |
|
联系电话 |
0518-80923376 |
传真 |
|
|
机构地址 |
灌南县行政集中办公区政务中心四楼 |
附件1
投标报名表 |
|||
项目名称 |
连云港灌南县原住建局办公楼招租公告 |
项目编号 |
GNCQJY2018-001 |
单位名称 |
|
所投标段 |
|
投标单位地址 |
|
邮 编 |
|
法定代表人 |
|
单位性质 |
|
项目联系人 |
|
电话(传真) |
|
报名截止时间 |
2018年02月28日17:00 |
手机号码 |
|
竞标日期 |
报名结束后统一约定 |
项目联系人 |
|
备注: 我公司已详细阅读审查全部招租公告。包括修改文件(如有的话)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我方完全认同招租公告的全部规定和要求。我们理解并同意放弃对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愿意遵守询价文件中对投标人的所有规定。
报名人(签章): 日 期: |
附件2:
国有资产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江苏金灌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县城人民东路南侧(原住建局)第二,三,四,五层楼房。房屋面积约800平方。该房屋已现状为准。
第二条 房屋用途
乙方租用该房屋用于营业,营销职场及办公,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期五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租金及付款方式
该房屋年租金为 元,第一年度租金于本合同签定时交付。以后每年租金都在当年 月 日前交付,乙方逾期未交纳下一年度租金的视同放弃承租权,甲方有权当方面解除合同,租赁期间前三年租金不变,第四、五年租金增长10%.
第五条 房屋租赁的有关费用
房屋租赁期间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甲方对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房屋交付之前有关债务、税费等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 维修养护责任
乙方应承担房屋的日常维修保养,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关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租赁期间,防火、防盗、门前三包、综合治理以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保卫等工作由乙方负责,乙方应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
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所需费用由乙方自理。乙方在装修改造过程中涉及的人身、财产安全及有关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
第九条 广告宣传安装的约定
乙方如因经营需要,需在室外安装广告宣传等设施应征得甲方同意,并应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十条 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乙方购置的可移动物品由乙方自行处置。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三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否则视为不同意续租,乙方添置不可拆除的或不可移动的附属物及资产归甲方所有。
第十一条 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
2、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他人的;
3、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4、拖欠到期租金不支付的;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第十二条 提前终止合同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一般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赔偿。
第十三条:租赁期间,若因国家拆迁或政府政策调整导致该房屋被收回的,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退还尚未到期的租金,乙方装潢装修的所有物品归甲方所有,对政府拆迁的费用,双方确定均归甲方所有。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向对方交纳年租金的10%作为违约金。
第十五条 其它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