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草拟了《关于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制通行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市工业、扬尘污染治理的持续推进,机动车污染问题逐渐凸显,截至2020年底,我市机动车保有量达到94万辆,其中国三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约1万辆。根据2020年底市生态环境部门对我市PM2.5污染源解析,机动车污染源贡献占比达到41.9%,其中国三及以下柴油车更是污染的主要贡献者,排放量占柴油车排放量的近六成以上,高排放柴油车治理已成为下一阶段我市空气质量改善的重要因素和举措。
二、起草过程
根据《江苏省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苏大气办【2020】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参考省内外其他城市做法,结合我市高排放柴油车治理情况,交警支队草拟了《关于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制通行的通告》,并经书面征求了市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相关主管部门和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形成本《通告》。
三、制定依据
(一)《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和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划等要求,确定禁止高排放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时段,设置禁止行驶标志和高排放机动车自动识别系统”。
(二)《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和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划等要求,确定禁止高排放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时段,设置禁止行驶标志和高排放机动车自动识别系统”。采取前款规定的交通管理措施的,应当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在实施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告。高排放机动车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结合机动车保有量情况,根据国家和高排放机动车淘汰要求确定。
(三)《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高排放机动车违反有关禁止行驶的区域、时段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违反禁令标志依法予以处罚”。
四、《通告》主要内容
(一)主要措施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求,针对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划定了限制通行区域范围并明确了限制通行时间。
(二)具体内容
1、限制通行车辆:国三及以下排放柴油货车(含专项作业车)。
2、限制通行范围。连云港市市区主城区范围(海州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连云区,不含境内高速公路)内,由G228(不含)-临洪大道(不含)-G310(不含)-G204(老)-西大岭路-西门路-锦屏路-迎宾大道-瀛洲路-秦东门大街-学院路-朝阳东路-花果山大道-徐新路(不含)-海滨大道围合区域。
3、限制通行时间:全天24小时。
(三)监督管理。明确了违反限行规定车辆驾驶人的法律责任。
(四)明确了《通告》的实施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