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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移户口告知书(梁丁镜、张宸嘉、张芳瑜)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4-05-24 15:19:16 浏览次数:   字号:【

迁移户口告知书

2024第37号

梁丁镜、张宸嘉、张芳瑜:

  你们的户口登记住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陇海东路32号4幢1单元601室(陇海东路32号恒利公寓4号楼1单元601室),因该房屋所有权已依法转移给他人,你们已不具备在该处登记户口的条件。经现房屋所有权人申请,请你们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等规定,主动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如对现房屋所有权人申请有异议,可在上述期限内向公安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逾期不申请办理户口迁出,未提出陈述申辩或陈述申辩未被采纳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

         

          新东派出所

         2024年5月24日

办理依据:连云港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受理地点:公民户口所在地辖区派出所。
办理时间:自公告发起十五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