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幅度和柔性执法尺度,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近日,市发改委出台了《连云港市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和柔性执法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当前,越来越多的部门推出柔性执法,但其幅度和尺度怎么把握,成为基层群众和企业关心的话题。市发改委法规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制度》遵循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将我市发改系统涉及自由裁量的43项违法行为进行了量化细化,并明确对应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增强行政处罚裁量的精准性和可操作性。
“此次执行的范围主要是全市各级发改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我们要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必须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因素,区分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为进一步助企纾困、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度》推行包容审慎柔性执法,明确了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并量化罚款幅度,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法行为规定有罚款幅度的,对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当在最低限以上至罚款幅度三分之一(不含三分之一)以下决定处罚;对依法应当按一般处罚基准处理的,应当在规定的罚款幅度三分之一以上至三分之二(不含三分之二)以下决定处罚;对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当在规定的罚款幅度的三分之二以上至最高限范围内决定处罚。
此外,为了精准相关处罚的合理性,《制度》要求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材料,充分考虑有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因素;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中,应当附有认定违法行为的证据,以及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