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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连政办发〔2018〕123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连政办发〔2018123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信息化项目的管理,提高信息化项目建设的质量和效益,推进信息资源开放和共享,根据《江苏省信息化条例》和《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发〔2017128号),现就加强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   管理范围

(一)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

(二)申请使用国家、省统筹安排并拨付建设资金的信息化项目;

(三)由市级财政资金设立的事业单位和企业的信息化项目。

二、   管理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方针政策,符合本市信息化专项规划以及信息化建设发展要求;

(二)是否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项目预算;

(三)是否经过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具备较好的组织实施条件;

(四)是否充分考虑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

(五)是否按规定采用部署在云平台的方式进行建设,是否符合公共数据共享开放要求;

(六)是否同步考虑信息安全规划和设计。

三、   职责分工

市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信息化项目的领导、推进和协调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联审工作,具体由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承担。

市经信委(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执行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组织实施项目统筹管理工作;对需要立项的信息化项目,在立项前提出审核意见;对不需要立项的信息化项目,在办理招投标、政府采购手续前提出审核意见。

市发改委负责信息化项目立项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市审计局负责对项目建设的审计监督。

四、   基本程序

(一)报送材料。项目建设单位向市经信委报送项目申报材料;

(二)审核。市经信委或市政府办公室依据职责分别牵头组织审核;

(三)项目建设。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建设;

(四)反馈建设情况。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监督管理

(一)信息化项目必须依法依规办理立项、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手续;

(二)未经审核通过的项目,不得立项,不得进行招投标、政府采购;

(三)开展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项目管理以及后续项目审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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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