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稿时间 :2017-10-23 阅读次数:】
连云港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
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连云港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平台(以下简称“网上商城平台”)操作行为,提供便捷高效的采购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连云港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采购是指通过连云港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平台,通过在线比价选择成交供应商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供应商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且通过竞争性磋商或资格审核等方式纳入连云港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平台管理的供应商。
第四条 在线比价适用于20万元以下,规格、标准统一并已发布在网上商城平台上的电商自营项目,入驻网上商城平台的商品须为市场可买、价格可比的通用类货物。
第五条 网上商城平台实行比价采购运作模式,采购人按照《办法》的程序进行采购审批,并根据财政局的编号和审批结果进行网上操作。具体方式包括:
(一)单一商品比价
采购预算在20万元以下的商品,采购人登陆网上商城平台,直接在电商中选择单一品牌、具体型号商品,系统将把所有电商已上架的该种商品按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采购人按照低价优先原则直接选购商品。
(二)多品牌、选参数比价
采购预算在20万元以下的商品,采购人登陆网上商城平台提交参数配置筛选商品,满足参数配置要求须有至少3个不同品牌的商品才能采购,采购人按照低价优先原则直接选购商品。
第六条 网上比价由采购人根据当年政府采购预算和工作实际网上自主发起或填报《连云港市政府采购项目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审批后按照本规程选择确定成交供应商。连云港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依据规程为采购人提供合规性审核服务。
第七条 网上比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节能环保、自主创新、扶持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等规定。采购人采购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强制执行范围的产品,应当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内进行采购。
第八条 网上比价应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九条 网上商城平台采购的付款方式为:货到刷卡付款、在线支付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二章 采购人的操作
第十条 采购人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连云港市政府采购网网上商城平台”后,在线填写财政局审批的采购编号和采购需求,进入网上商城平台系统,在线自主发起项目采购。
第十一条 采购人须按网上商城平台采购系统要求,准确填写并提交比价需求。需求中的相关内容和要求应当完整、明确,并符合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 采购人在工作时间内,依据审核后的采购申请单,根据采购需求可随时进行比价采购。比价采购时,系统自动将采购人所选商品按价格由低到高进行排序,采购人原则上只能采购价格最低的商品,拟采取非最低价成交的,须填写相关理由。
第十三条 采购人完成网上采购后,应在网上商城平台系统对成交供应商履约及售后服务情况如实进行评价,如不评价,则不能开展下一次电子采购活动。评价结果将作为各供应商后续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三章 供应商的操作
第十四条 网上商城平台供应商上线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
(一)在连云港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平台中电商推送的上线商品必须是电商自营产品;
(二)国家允许销售的全新、未使用的产品;
(三)国家对相关产品的强制性检测及认证要求;
(四)国家对政府采购产品中强制执行节能、节水、环保的要求;
(五)供应商上线的产品型号应当与市场销售的产品保持一致,不得销售针对政府采购的特供商品,上线产品必须可供货,已停产型号或缺货的产品应及时下线;
(六)网上商城平台发布的商品价格必须按投标要求执行,不得高于供应商实体店或平台给予其他客户的成交价格;
(七)厂家标配的商品上另加零配件或相关增值服务,应单独挂网标明价格,价格也应不高于市场价的要求;
(八)供应商应保证商品库中商品的丰富度,提供专业性及多样化的商品可供用户单位选购。上线商品应根据市场情况及时更新型号、价格、服务等;
(九)供应商的上线产品,如遇产品升级换代,可按原报价向采购人提供参数正偏离的产品。
第十五条 供应商的服务必须执行以下规则:
(一)遵守产品购置标准等相关规定,做好供货服务;
(二)配合网上商城平台系统管理工作,对商品库商品进行维护管理,及时更新价格,做好售前、售后服务,接受社会各界对商品价格及服务的监督;
(三)供应商对其商品按投标承诺提供配送、调试、保修等服务,当商品或售后服务出现投诉或纠纷时,应在服务承诺及合同约定范围内妥善解决。如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商品厂商推诿质量和服务责任时,供应商应承担责任并提供质量和服务保障;
(四)以网上商城平台规定的方式进行结算;
(五)配合财政局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电商在系统中自行维护上线商品的价格信息,采购人提交比价采购信息后,系统自动抓取该类商品及价格信息,按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采购人按规定采购商品。
第十七条 供应商应当认真阅读理解公告要求,谨慎、正确报价。供应商报价失误,相关责任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供应商应当在保证货源、且商品已经摆货上架的前提下进行报价,并按比价承诺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九条 成交供应商不履行合同约定,采购人有权依照合同终止采购项目,并追究成交供应商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竞价供应商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应当在成交公告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
第四章 网上商城平台服务商的操作
第二十一条 负责网上商城平台供应商库的建设和采购人、供应商的账号注册;负责网上商城平台网络系统的设计、建设、运维和信息保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采购人提交的比价进行审核,定期向市财政局报告。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在采购过程中违反本规程的,相关当事人可据实向财政局或监察局反映。
第二十四条 财政局将定期对网上商城平台的产品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有权强制下架,取消违规产品的相关订单,并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毕,供应商必须无条件配合。
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必须协助财政局对网上商城平台产品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规产品及时向财政局举报。
第二十六条 在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取消网上商城平台入驻供应商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不履行报价、服务承诺等违约情况的;
(二)弄虚作假、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向采购人提供盗版软件,或来源不明、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的;
(四)不按投标要求进行商品配送、售后服务、结算,不签订合同或不按合同约定按时供货;
(五)服务期内被有效质疑或投诉的;
(六)存在其他阻碍网上商城平台管理运作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人不按规程选择成交供应商或选择成交供应商后无故不执行成交结果,财政局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 责令限期整改时间结束,被暂停网上商城平台入驻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向财政局提交书面整改材料,申请恢复网上商城平台供应商资格。符合再次入驻条件的,财政局恢复其网上商城平台供应商资格。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网上商城平台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程由连云港市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