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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

连云港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采购需要,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网上商城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下货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商城采购,是指对部分通用类货物,由采购人通过网上商城平台 (以下简称网上商城)直接采购的行为。

第四条 网上商城采购遵循“市场可买、价格可比、便捷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网上商城采购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定点电商。

 

第二章     网上商城当事人

第六条  采购人、定点电商及江苏阳光公采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公采)为网上商城采购当事人。

第七条  采购人通过网上商城采购的,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网上商城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二)按照网上商城采购程序(规程)实施采购。

(三)按照网上商城采购订单进行收货、验收、付款。

(四)阳光公采协调跟踪电商提供的商品售中售后服务。与定点电商发生纠纷的,按照网上商城采购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条    各区级财政部门为本区内唯一采购当事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     各区级财政部门执行采购人职责。

(二)     负责汇总本行政区域内采购需求,集中办理网

上商城采购业务。

第九条   定点电商职责义务通过政府采购合同明确。

第三章  网上商城采购程序

第七条  采购人执行网上商城采购的,直接进入连云港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选择货物,经系统确认后生成订单,进行收货、验收、付款。

第八条  网上商城采购需要换货、退货等的,按商城电商公布的流程进行。

第九条  网上商城采购采用货到付款或账期支付方式,账期支付方式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条  连云港市财政局作为网上商城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网上商城采购交易规则及操作规程。

(二)制定网上商城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

(三)确定网上商城采购具体支付办法。

(四)按照规定对网上商城采购活动及当事人进行监管。

 

第五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连云港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