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稿时间 :2023-09-13 阅读次数:】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01号令)第八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投诉人关于“连云港市体育局全民健身路径器材和灯光篮球场附属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320701-J-2023060101081-3)的投诉做出的处理决定发布如下:
一、当事人
投诉人:江苏大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泰州市高港区白马镇前进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彭春华
所在地址:泰州市高港区白马镇前进工业园区
被投诉人1:连云港市政府采购中心
所在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凌州东路9号
联系人:朱女士
被投诉人2:连云港市体育局
所在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36号3号楼
联系人:叶先生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连云港市体育局全民健身路径器材和灯光篮球场附属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320701-J-2023060101081-3)的投诉,我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于2023年8月3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投诉人认为:
1、球场围网技术参数不满足GB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
2、所投围网材料PE包塑围网钢丝依据YB/T5004-2012钢丝抗拉强度≥1450MPA,提供具有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或测试报告,得2分。要求修改投诉事项。
三、处理结果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法律救济的权利、途径和期限已告知当事人。
连云港市财政局
202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