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稿时间 :2023-08-14 阅读次数:】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01号令)第八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投诉人关于“江苏省新海高级中学学生指导发展中心”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320701-F-LWZC320700000202300079-1)的投诉做出的处理决定发布如下:
一、当事人
投诉人:淮安博文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淮安市清江浦区水岸风情街A4-2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王建
被投诉人1:江苏振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东盐河路山东宴6楼
联系人:樊工
被投诉人2:江苏省新海高级中学
所在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杨老师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江苏省新海高级中学学生指导发展中心”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320701-F-LWZC320700000202300079-1)的投诉,我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于2023年7月7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投诉人认为:采购人与代理机构只是把我司质疑的几个产品参数作出一点删减,但还是有指向性,为某特定供应商所有,具有指向性、倾向性,是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处理结果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法律救济的权利、途径和期限已告知当事人。
连云港市财政局
202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