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稿时间 :2023-05-15 阅读次数:】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01号令)第八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投诉人关于“连云港市连云区环卫处垃圾渗滤处理设施委托运营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320702-F-2023104-1)的投诉做出的处理决定发布如下:
一、当事人
投诉人:江苏南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中路6-4号东塔楼2404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李菲
被投诉人1:江苏阳光豫信建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巨龙路86号尚东现代城A座6楼
联系人:王工
被投诉人2:连云区环境卫生管理处
所在地址:连云港市连云区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袁先生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连云港市连云区环卫处垃圾渗滤处理设施委托运营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320702-F-2023104-1)的投诉,我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于2023年4月11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投诉人认为:鉴于文件审查不严,现质疑广东诚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恒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连云港鸿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办公场地租赁合同、服务车辆、车辆发票或车辆租赁合同等真实性存在质疑)请核查。
三、处理结果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法律救济的权利、途径和期限已告知当事人。
连云港市连云区财政局
202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