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稿时间 :2023-03-14 阅读次数:】
终止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江苏移动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安德门大街53号
法定代表人:童恩
被投诉人1:灌云县精神病院
地址:灌云县
法定代表人:刘志远
被投诉人2:连云港新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东盛阳光大厦B 座3505号
法定代表人:苏红
项目基本情况概述: 投诉人于2022年11月29日向连云港 新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及灌云县精神病院提出质疑。灌云县精神 病院于2022年12月7日作出质疑答复,江苏移动信息系统集成 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投诉处理期间,2022年12月8日,投诉人撤回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投诉处理。
灌云县财政局
2023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