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稿时间 :2023-02-13 阅读次数:】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01号令)第八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投诉人关于“连云港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中心照明设施维护”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320701-F-LZFCGSD202212150163-1)的投诉做出的处理决定发布如下:
一、当事人
投诉人:苏州朗意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湘陆路52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沈斌贤
被投诉人1:江苏协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秦东门大街兴亿大厦西厅14楼
联系人:陈工
被投诉人2:连云港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中心
所在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南极南路64号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孙先生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连云港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中心照明设施维护”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320701-F-LZFCGSD202212150163-1)的投诉,我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于2023年1月10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投诉人认为:综合评分法中的商务技术部分设置不合理。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三、处理结果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法律救济的权利、途径和期限已告知当事人。
连云港市财政局
202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