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定义
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小微企业只贴息不担保),由经办银行发放,财政部门适当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二、贷款对象范围
(一)个人创业者:我市行政区域内全体城乡创业者(包括外地户籍在我市创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人群为富民创业贷重点支持对象(十类重点群体)。对个人创业者中的妇女,应给予重点支持。
(二)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富民创业担保贷款重点支持对象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三、申请人条件
(一)在我市居住和生活,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二)在我市经工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承包土地规模化经营的创业农民提供土地流转协议);
(三)提供创业项目相关证明材料,项目应是最近5年内登记注册;
(四)申请人最近5年内应无不良信用记录。申请人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的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四、贷款额度
(一)个人创业者:对个人自主创业、雇佣不足3人的,最高额度为15万元,雇佣3-5人的最高30万元,雇佣6人以上的最高50万元。
(二)小微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五、贷款期限
(一)个人创业者: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二)小微企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三)经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同意,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六、贷款利率
(一)个人创业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参照贷款基础利率并结合借款人信用情况、风险分担方式合理确定,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
(二)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七、贴息标准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在执行贷款利率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对富民创业贷支持的重点群体,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承担,省级财政对金额在30万元(含)以内的贷款对合同签订日LPR-150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支持,超过30万元贷款对合同签订日LPR-150BP以上部分的50%予以贴息(不分段计算);对其他城乡创业者,按上述标准减半执行。
(二)对新发放的小微企业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在借款企业承担LPR-150以下部分的基础上,财政对剩余部分给予不超过200BP的贴息。
(三)经办银行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的利率上限由不超过LPR+300BP调整为不超过LPR+200BP。鼓励按LPR发放贷款。
(四)对苏北地区重点群体发放的15万元(含)以下富民创业担保小额贷款,省级财政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给予全额贴息。
对带动就业在10以上、偿还贷款积极的个人创业者,可以继续申请富民创业担保贷款,但次数不超过三次。
八、贷款流程
申请富民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向当地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提交担保和贷款申请,符合相关担保和贷款条件的,与经办银行签订创业担保贷款合同。
九、贷款用途
富民创业贷只能用于创业项目购置固定资产或补充项目运营资金,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