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税收优惠政策整理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
(一)自
(二)自
四、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科发火[2016]32、195号)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
1.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文化事业建设费
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所属期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自2016年2月1日起,上述优惠适用对象进一步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2.免征防洪保安资金
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防洪保安资金,对其他企业按现行标准减半征收防洪保安资金。免征防洪保安资金的小微企业范围,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省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苏政发〔2016〕26号),自2016年1月1日起,江苏省范围全面暂停征收防洪保安资金。
3.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属于2015年1月1日后新注册登记的,自其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于2015年1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自2015年1月1日起3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11〕97号)的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时,不再收取工本费。
六、对中小微企业的间接税收优惠
(一)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个人所得税(小微)试点政策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三)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七、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政策重点: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同意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政策重点: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政策重点:自2018年5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一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二是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如果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则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
政策重点:公告明确了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的出口业务如何办理退(免)税,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和期末留抵税额如何处理;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确认;“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调整;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转登记纳税人重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相关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5、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
政策重点: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6、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
政策重点: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政策重点:2018年5月1日起,试点地区内可享受税延养老保险税前扣除优惠政策的个人,凭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信息平台出具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扣除凭证》,办理税前扣除。个人达到规定条件领取商业养老金时,保险公司按照财税【2018】22号文件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项目(需注明税延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并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8、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铁路总公司等八部门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发改财金【2018】384号)
政策重点:自2018年5月1日起,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限制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包括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
9、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铁路总公司等八部门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发改财金【2018】385号)
政策重点:自2018年5月1日起,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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