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稳增长、保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总体部署, 推进农业“三项补贴”由激励性补贴向功能性补贴转变、由覆盖性补贴向环节性补贴转变,提高补贴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和时效性,鼓励农民主动保护耕地地力,实现“藏粮于地”的战略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整合优化,注重绩效。整合相关农业补贴资金,进一步明确政策目标,突出工作绩效。
(二)在省、市级统筹指导下充分发挥各区政府主导作用。
(三)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补贴发放全过程阳光操作,公开透明,确保补贴公平公正落实到位。
三、补贴政策
(一)补贴范围
在市区范围内,原则上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机动地在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或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国有农场和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给予补贴。
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补贴:
1.已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以实际占用的面积为准。
2.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补贴的土地。
3.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业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检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等;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等。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5.经区级人民政府认定,长年抛荒的耕地。
6.经区级人民政府认定,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地条件的耕地。
(二)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1.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未签订的,应补签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补贴发放对象以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中明确的补贴资金受益方为准。
2. 村组机动地在二轮承包或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承包给农户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种植时,村组应当与承包主体签订村组机动地承包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未签订的,应补签村组机动地承包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补贴对象以村组机动地承包协议中明确的补贴资金受益方为准。未承包给农户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种植的,补贴资金由村组集体享有。
3. 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已发包给农场职工或其他经营主体的,应签订耕地承包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未签订的,应补签耕地承包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补贴对象以耕地承包协议中明确的补贴资金受益方为准。由农场自行经营耕种的耕地,补贴资金归农场集体享有。
(三)补贴计发依据及标准
补贴计发以当年种粮面积为主要依据。2020年补贴发放标准为120元/亩。
四、补贴工作流程
(一)建立补贴清册
村民委员会按照市制定的统一的补贴依据和补贴标准核实各补贴对象应享受的补贴面积,计算应享受的补贴金额,填报《江苏省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分户登记清册》(附件2-1,以下简称《分户登记清册》)。由经办人员和村委会主任签字并加盖行政村公章后上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二)补贴面积核实及公开公示。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组织对各村上报的补贴面积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在《分户登记清册》上加盖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公章,并张榜公示,公示应在村公示栏和村民小组醒目位置一并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有异议的要及时查实更正并再次张榜公布。无异议后,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填报《江苏省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分村汇总表》(附件2-2),由经办人员和乡镇(街道)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公章后连同《分户登记清册》上报区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
(三)补贴面积和金额审定。
区农业农村部门对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上报的相关数据进行汇总,并会同财政部门上报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定后,作为补贴发放的依据。
(四)补贴资金发放。
区财政部门根据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定的补贴面积和金额,组织乡镇(街道)财政所将相关数据录入《江苏省农民补贴一折通》信息系统,并审核确认后,将数据传送至代发银行直接打卡发放到户。
(五)强化监督管理
一是设立监督电话。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分别设立补贴工作监督电话,通过网络等媒体向全社会公布;各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均需设立补贴监督电话,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及各公示栏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是加强资金监管。要将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纳入乡镇财政就地就近资金监管范围,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切实加强资金监管。
三是建立补贴档案。要指定专人负责,及时整理归档相关资料,妥善保存,以备查询。
四是完善监督机制。各区要建立财政、农业农村、纪检监察等部门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各环节监管,严肃查处违反补贴政策规定的行为;要加强信访处理工作,维护农户的合法权益,杜绝各类违规违纪行为。
监督电话:市财政局85521515
市农业农村局 860905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