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财税〔2017〕34号隐藏明细
所属类别: |
税收法规->企业所得税;业务专题->税收优惠政策->六项减税政策 |
资料简码: |
043106 |
适用范围: |
国家 |
地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行业类型: |
通用政策 |
纳税人类型: |
全部 |
文件级别: |
规范性文件 |
是否税收优惠: |
否 |
更新日期: |
2017年06月19日 |
生效日期: |
2017年01月01日 |
国地税选择: |
通用 |
信息公开选项: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 |
关键字: |
研究开发费用扣除无形资产企业所得税科技型中小企业 |
录入单位: |
知识库运维组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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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 为进一步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就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布。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相关信息,加强协调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2017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