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人群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凡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具有本市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截止当年12月31日)的成年居民;
(二)具有本市学籍的在校学生和本市户籍的未成年居民;
(三)在本市取得居住证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常住人口。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是多少?
2021年全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300元,财政补助为610元,财政补助与个人缴费比例约为2:1。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95元。参保人员由政府统一组织参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参加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参保居民个人不另行缴费。
三、哪些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可享全额财政资助?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具有本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重大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市和县(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等7类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7类重点医疗救助对象以外的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予以全额资助。
四、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时间?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年度缴费,每年集中参保缴费时间为9月1日至12月31日,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特殊情形规定如下:
(一)外出务工人员未能在集中参保缴费时间内缴费的,可延长至次年2月底,缴费标准不变,缴费次月起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二)新生儿出生后1个月(含)内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出生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出生后1个月以上至3个月(含)内办理参保缴费的,自缴费30天后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超过3个月参保缴费的,自缴费6个月后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三)当年退役士兵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四)原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中断缴费2个月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自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五)在本市首次参保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自9月1日至次年的12月31日享受相应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除上述五种特殊情形外,在次年1月至6月缴费的,自缴费6个月后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次年7月以后不再受理当年登记缴费。
五、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办法
各县区政府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工作,各级劳动保障平台、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参保缴费与宣传发动工作。
(一)参保登记
1.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新增的城乡居民携带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所在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村委(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续保的城乡居民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
2.各级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扶贫办、总工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主动提供各类困难群体准确、完整信息,协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各类困难群体的参保登记工作。
3.全日制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托幼机构等以学校为单位协助办理在校学生参保、续保相关手续。
(二)缴费方式
税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工作,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费用主要采用网上缴费(微信、支付宝搜索“江苏税务社保缴纳”小程序)、银联POS机缴费、委托各有关农商银行代缴等方式缴纳。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连云港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连政办传[2020]58号)
联系电话:0518-85521749
连云港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相关政策
一、什么人才能享受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
(一)重点救助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不含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困境儿童,市、县(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等七类对象。
(二)拓展救助对象。包括重点救助对象以外的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各县(区)视情拓展的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
(三)特殊情形处置。医疗救助对象不得因具有多重身份重复享受待遇;丧失相应救助对象身份的,原则上次月起不再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获得相应身份之日起当年内享受医疗救助待遇,之后视为身份丧失,不再享受该次审批医疗救助待遇。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治疗期间,丧失救助对象身份的,当次住院仍按原救助对象身份的,当次住院起即按相应救助对象类别享受医疗费用救助待遇。重点救助对象异地就学、就业等,应当由其身份相应的生活保障(补助、待遇)领取(享受)地给予医疗救助。
(四)救助对象认定。重点优抚对象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认定由扶贫办负责,特困职工认定由总工会负责,其他医疗救助对象认定由民政部门负责。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扶贫、总工会等部门要及时维护更新医疗救助对象的身份信息,做到全面、真实、准确,为医保部门及时救助、精准救助提供必要条件。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在工作过程中,发现医疗救助对象身份信息要素不全、错误的,要及时反馈给救助对象身份认定部门,由认定部门进行完善、修正。
二、医疗救助的方式有哪些?
1、全面资助参保。对上述八类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2、规范医疗费用救助。对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符合规定的个人自负费用给予救助。包括住院和门诊医疗救助。门诊大病种类与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政策规定的病种相对应。
3、医疗费用救助具体范围。医疗费用救助范围参照市区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对费用负担过重的救助对象,可以参照当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给予补助。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按病种付费的医疗救助对象,对病种定额补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其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剩余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
三、救助标准
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规定的除自费费用以外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一)特困供养人员、困境儿童中的孤儿门诊及住院费用自付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照100%的报销比例予以救助;其他重点救助对象门诊及住院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照75%的报销比例予以救助。
(二)拓展救助对象住院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照70%的报销比例予以救助。
(三)一个年度内,重点救助对象纳入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范围的合规医疗费用限额为20万元,其中门诊合规医疗费用限额为600元;拓展救助对象纳入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合规医疗费用限额为10万元。医疗救助限额可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四)医疗救助对象按规定履行转诊或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救助标准不降低;未按规定履行转诊或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报销比例在上述救助标准的基础上降低15个百分点。对因特殊情况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基金按照前三款救助标准的30%支付其住院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
《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连医保〔2020〕66号)
咨询电话:0518-85521749
连云港市医疗保障相关政策
1、统一个人账户计入标准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退休人员以本人养老金)的一定比例按月划入,具体计入标准为:
(一)未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35周岁(含)以下的划入比例为3%;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含)以下的划入比例为3.5%;45周岁以上的划入比例为4%。
(二)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划入比例为5%;一个统筹年度个人账户最低计入标准为:70周岁以下的600元,70周岁(含)以上至80周岁以下的1000元,80周岁(含)以下的1500元。个人账户不足上述划入标准的,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于当年底一次性划入。
(三)困难、关闭、破产企业人员等特殊群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计入标准继续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国家和省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办法和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优化高血压、糖尿病门诊待遇保障
进一步降低城乡居民医保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门诊费用医保基金起付标准,对“两病”参保患者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降血压或降血糖药品费用,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由500元调整为200元,切实减轻参保患者医药费用负担。
3、放宽新生儿参保缴费时间限制
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含)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出生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出生后3个月以上至6个月(含)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自缴费30天后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出生6个月以上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待遇等待期按照城乡居民医保普通参保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4、明确医用材料医保支付标准
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对人工组织器官、体内放置材料结算数量的限制。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用材料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付比例为:单价≤500元的,自付比例为0;单价>500元且≤3000元的,自付比例为10%;费用区间单价>3000元且≤10000元的,自付比例为20%;单价>10000元且≤30000元的,自付比例为30%;单价超过30000元的,30000元以下的部分自付比例为30%,30000元以上的部分自付比例为100%。
5、调整大病保险相关待遇标准
按照苏医保发〔2019〕103号“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原则上由各设区市以上一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的要求,结合我市大病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将我市大病保险(包含职工大病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10000元提高至150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基金实行分段支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具体基金支付标准为: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0元(含)以内的部分,基金支付比例为60%;5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含)以内的部分,基金支付比例为70%;100000元以上部分,基金支付比例为80%。
继续落实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等困难群体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困难群体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比普通参保人员降低50%、各费用段报销比例比普通参保人员提高10个百分点。
6、明确特殊人群医保关系接续办法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期内或待遇期满不超过3个月的应届大中专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首次就业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自缴费次日起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员不受城乡居民医保规定缴费时间限制,在参保缴费后,即可享受相应待遇;在职工基本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之间切换参保、转移接续参保关系时,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新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次日起享受相应待遇,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次日起享受相应待遇。确保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应保尽保、稳定脱贫。
《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连医保〔2020〕123号) 联系电话:8552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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